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样预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若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的话,则此时不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会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使用信用卡的人比较多,但可能自己不小心就会涉嫌构成此罪,那么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该怎样预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分析解答。
  
  
  
   一、怎样预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如今,信用卡已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然而网页搜索“信用卡获刑”,得到的搜索记录有数百万条。一位基层检察官坦言,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六成为年轻人。警方提醒,一定要理性用卡,避免用卡误区。
  1、不要追求高额度。有些人评价信用卡好不好就看透支额度高不高,其实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只需要达到你每个月的平均消费额即可,太高的额度可能会刺激你的非理性消费,而且卡丢了以后安全隐患也较高;
  2、信用卡透支额度取决于你的收入水平。千万不要因为银行给你增加了额度,就无形中感觉自己的消费能力提高了,否则会陷入每月还“最低还款额”的苦海无法自拔;
  3、千万不要透支取现,假设你透支取现了1万元,1个月以后还了,你要付出取现手续费100元,加上透支利息150元,看起来好像不多,但折算成年利率高达30%,谁也经不起这样的折腾;
  4、一个人最多开两张信用卡,最好跟你的储蓄卡绑定还款。办卡过多你会不记得哪张卡要还款,搞不好会有不良信用记录产生。
  信用卡是一种支付工具,不是投资工具,虽然便捷,但关键还得看我们怎么使用它。
   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如何认定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半以上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都认为,被银行多次催收后,只要还了钱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构成“恶意透支”。
  当然,这里所说“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最高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现如今,使用信用卡已经成为了不少年轻人的追求,而我们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其实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操作,这样才能避免自己因为使用信用卡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至于现实中应该怎样预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有什么区别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有什么区别两罪的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1、主观要件方面: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备非法目的,而绑架罪必须要求具备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2、客观行为方面: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比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等,包括对他人身体实施强制力拘束,也包括间接拘束,使他人不能或者明显难以离开、逃离;而绑架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绑架的行为应当具有强制性...


·单位集资诈骗罪共犯是什么意思?
      诈骗,相信您在印象里都是人来实施,是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现实中,比如集资诈骗,通常都以团体、公司等进行诈骗,这种诈骗叫做单位集资诈骗,单位集资诈骗比普通的诈骗犯罪手段更为高级,涉及的标的更大,社会危害更加广泛。那么,单位集资诈骗罪共犯是什么意思?想情参考下文。 一、什么是单位集资诈骗罪共犯 单位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是指单位以及个人两个以上共同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


·犯罪预备和犯罪准备是一样的吗?
      犯罪预备和犯罪准备是一样的吗? 是一样的;犯罪预备一般就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刑罚的本质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惩罚,起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犯罪预备虽然还没有实施犯罪,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但对社会是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潜在危害的,如不加以制止和惩罚,无疑最终会导致犯罪的实施,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害。所以,我国刑法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对预备犯也应予以刑事处罚,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犯罪预备和...


·依法被宣告缓刑最低多久?
      缓刑最低多久缓刑最少一个月,最长五年以下。中国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


·故意伤害量刑是怎样的,如何对故意伤害罪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并不是一定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必须要造成了他人人身轻伤及其以上的伤害程度的,才能以故意伤害犯罪定罪处罚。那么这个故意伤害量刑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量刑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


·死刑犯怎样才能改判成死缓
      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也是在所有的刑罚体系中最重的刑罚处罚。犯罪分子一旦被判处死刑,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将会付出生命的代价。不过,在某些条件下,死刑犯是可以改判死缓的,具体来说,死刑犯怎样才能改判成死缓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死刑犯怎样才能改判成死缓 判决死刑分为: 1、死刑立即执行; 2、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俗称“死缓”,在两年考察期限内,只要犯罪人不故意犯罪,并根据改造情况,改判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首先,死缓不是刑罚的一...


·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可以拘留吗
      精神病人可以拘留吗精神病人有犯罪行为的,可以进行刑事拘留,但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要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如果鉴定后没有刑事承担能力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


·招摇撞骗罪是否有次数规定?
      招摇撞骗罪是否有次数规定?多次招摇撞骗罪可以按照累犯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


·行为人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这同样也是属于违
      行为人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这同样也是属于违法行为的,即使不会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但是也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进行刑事拘留。那么您知道吸毒行政拘留有案底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吸毒行政拘留有案底吗 吸毒不是犯罪,不会留下案底,但根据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涉毒人员的违法记录不但不会消除,还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纳入动态管理。如入住宾馆时会有人来查房、每月定期尿检等。 根据《戒毒条例》第四条 县...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处罚是什么?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处罚是什么?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处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306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犯罪手段恶劣,严重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或者使有罪者逃避了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者受到了刑事追究。 二、法律依据 ...


·2023年减刑新规定是什么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七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