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老工伤旧伤复发需工伤鉴定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老工伤旧伤复发需工伤鉴定吗?《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第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第十九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鉴定条件:1、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2、在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并已经劳动保障行政确认发出《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的,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3、在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4、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5、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旧伤复发鉴定作出鉴定;6、对旧伤复发复查鉴定申请作出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怎样签订劳动合同可预防合同纠纷
      怎样签订劳动合同可预防合同纠纷 一、依法严格签定劳动合同 从法律意义上讲,合同分有效、无效、效力待定三种情形,而法律对有效合同的保护最为严格,因此,依法签订有效合同是预防合同纠纷的根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不可能得到法院的全面严格保护,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极力避免这几类合同情形的出现。事实上,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最大。 二、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防止 ...


·建筑工程质保金期限是多久?
      建筑工程质保金期限是多久? 在建设工程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即为建筑工程质保金期限。我国的建筑工程条例对其具有详细的规定。我们搜集了一些有关建筑工程质保金期限的法律规定及其法条解释的资料,提供给您,以供您加以参考。 建筑工程质保金期限是多久 一、法律规定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


·我国天津工伤鉴定去哪里
      广大市民们如果在工作的时候受到了工伤,一般来说,仅仅只凭医院开具的证明,很难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办法得到很好的维护。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以下我们为您介绍我国天津工伤鉴定去哪里的详细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我国天津工伤鉴定去哪里?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


·手指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一、手指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等级。 如果是工伤,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定义是什么?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定义是什么? 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吃穿住行”中的“住”“行”两方面都离不开建筑行业的工程质量的保证,对于质量的保证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都进行了明确的标准要求及违反的处罚措施,但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需要了解过我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及分类标准是什么: 一、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


·公司辞退员工不给赔偿金怎么办
      公司辞退员工不给赔偿金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


·一、工伤认定后再犯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后再犯怎么办?工伤认定后再犯的,按原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继续享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范文
      如果劳动者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的话,那么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就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交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再无劳动关系,也可作为领取用人单位解雇赔偿的凭证。下面就由我们为您提供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范文一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范文 ______________: 因贵单位对本人存在如下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没有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费; ...


·公司可以无理由的辞退员工吗?
      公司可以无理由的辞退员工吗 一、公司可以无理由的辞退员工吗? 1、无理由辞退就属于违法解除了。 2、依法赔偿标准是:工作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如工作满2年,则支付4个月的赔偿金。 3、赔偿金计算基数是:离职前12个月总收入的平均数(即加起来除于12)。 二、公司无理由辞退员工: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


·私人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
      私人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如果我们大多数的公民都能够在生活当中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话,那么相关的民事纠纷就会很大程度的减少。比如说有的时候自己在修建房子或者是停车场等这些的时候,这些私人工程其实也是有必要签订承包合同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私人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 私人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所有的装修施工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包干承包 的全部施工工作...


·一、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都赔偿什么项目?
      一、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都赔偿什么项目?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