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如何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大型工程建设周期长,会面临很多风险。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轻者影响工程寿命,严重者会威胁到业主的人身安全。我国又是一个建筑大国,每天有大量的工程项目开工,因此,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很有必要。那么,如何进行工程质量管理?下面我们给您具体做个分析介绍。
  
  一、如何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1、做好施工准备工作阶段质量管理
  
  这是保证施工现场质量的前提。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建设地点、自然条件和技术经济指标向主管工程部门和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并明确该工程的质量要求。工程承揽后,要根据工程特点和业主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以保证整个工程施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面实现合同目标。
  
  2、重视人的管理,加强团队合作
  
  人是决定工程优劣成败的关键。只有合理的组织人力资源,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高水平的技能,才能做出高质量的工程。营造和谐共荣的气氛,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团结协作,使每个人都感觉到自己是建设团队中的一员。另外,奖罚分明,举办生产劳动竞赛,从精神和物质上激励他们,增强凝聚力,使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施工人员都发挥最大的创造力。
  
  3、加强材料的质量管理
  
  严格材料的质量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控制,都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必须经取样复检合格方准予使用;对混凝土、砂浆试块必须在监督下取样制作;对进场的各种设备,除有合格证、准用证和使用证明外,还应严格检查、认真安装调试,经试运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投入使用。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
  
  二、如何审查施工合同?
  
  对所有的合同和技术文件、报告进行详细的审阅。如图纸是否完备,有无错漏空缺,各个设计文件之间有无矛盾之处,技术标准是否齐全等等。应该重点审查的技术文件除合同以外,主要包括:
  
  1、审核有关单位的技术资质证明文件;
  
  2、审核开工报告,并经现场核实;
  
  3、审核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4、审核有关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5、审核反映工序质量的统计资料;
  
  6、审核设计变更、图纸修改和技术核定书;
  
  7、审核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
  
  8、审核有关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的技术鉴定书;
  
  通过上面这篇短文,我们告诉了您如何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建设方要从人员管理、施工设计、建筑材料采购及施工工艺等方面入手,在工程设计勘察、施工及验收等多个环节加强管理。工程质量的管理贯穿于整个工程的建设周期中,出现质量问题,建设方要承担主要责任。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该怎样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前双方都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在这个时候我们称劳动者为试用期员工,那么试用期具体需要多长时间呢?这些其实是可以由劳动者与单位进行协商约定的。那实践中到底该怎样约定试用期呢?以下是对此做的具体介绍。 一、如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


·一、工龄买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龄买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用工龄购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有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工作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吗?
      一、工作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吗? 可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具有以下三种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免...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最新版是什么?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最新版是什么? 在工程的种类中质量要求最高且可能造成事故概率最大的可能就是电器装置的安装项目,所以在建造电气工程的时候必须时刻注意到每个步骤的质量安全问题并且还要结合相关的检验评定标准。一起来学习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最新版内容是什么? 一、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最新版内容 1.0.1 为了提高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和统一表格,促进安装质量的提高,满足其检查、验...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是怎样的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在我国建筑行业,有着严格的质量标准。无论是消防工程、还是基建工程,都必须达到相关的质量标准,经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同样,一项工程里的抹灰工程也有其相应的质量要求。接下来我们就以《抹灰质量验收规范》为您讲解抹灰工程质量要求。 一、 一般规定 (一)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二)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


·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很多人认为,在试用期期间的,自己尚不算是单位的正式员工,要等到转正之后,单位才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那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究竟劳动者在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么?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限应包括试用期。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规范制定的《合同书》的文本中,就有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条款。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同样要负赔偿...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吗,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吗,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什么?我们都知道,股东可以分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他们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或出资。隐名股东主要是通过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来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那么,如果隐名股东想要转让股权需要注意什么?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吗?下面就请阅读律师我们为您带来的具体讲解。一、隐名股东转让股权需要注意什么1、隐名股东身份认定。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首先...


·公司不给加班工资要如何索要?
      公司不给加班工资要如何索要?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是常态,尤其是那些工厂车间之类的工作,加班更是常有的事,但有不少单位在安排加班后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公司不给加班工资要如何索要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公司不给加班工资要如何索要? 公司不给加班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


·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怎么写 一、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 致:?
      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怎么写 一、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 致:????????? 监理部 根据合同要求,我项目部于????????? 年????????? 月????????? 日第一批人员进点,并立即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开展营地建设及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我部无法按计划进行施工: ????????? 年????????? 月????????? 日监理向我部提交测量控制点????????? ,我部随即对施工区地形进行了复测,...


·建筑工程合同单方终止赔偿违约金具体是多少
      建筑工程合同单方终止赔偿违约金具体是多少一、建筑工程合同单方终止赔偿违约金具体是多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


·脑出血不算工伤的争议怎么处理?
      脑出血不算工伤的争议怎么处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处理,一是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二是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二、工伤争议处理的步骤及程序第一步,要确定被诉主体。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