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是哪里?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是哪里?
  
  一、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是哪里?
  
  被继承人死亡时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该经常居住地为其死亡时住所地,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被继承者的产如何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法定继承具体适用于下述情况: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用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的方式,对其财产作出任何处理的;
  
  遗嘱扶养协议是遗嘱人生前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扭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退赠人死后接受其约定遗产的协议。被继承人用遗嘱方式转移财产纳,不但包括遗嘱继承,还包括遗嘱。被继承人死后,只有未留下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或者其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或立下的遗嘱被确认为无效的,其遗产才适用法定继承。
  
  (2)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产分割以前.遗嘱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入表示放弃受遗赠的.其所放弃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其他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对其按遗嘱应继承的那部分财产不能适用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协议,接受约定的遗产;但如果受遗赠人履行了对死者的生养死葬义务后,却又表示放弃受遗产的,其所放弃受遗赠的遗产部分,也应适用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4种行为,只要继承人实施了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之一,不沦该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对于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中指定由该继承人领受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能力和受遗赠能力消灭,因而就不能继承和接受遗产。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继承人、受
  
  遗赠人只要在继承开始时生存着,即使在实际分割遗产时已死亡,也应依照遗嘱分给他或其继承人遗嘱指定的遗产。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是无效遗嘱。例如: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这份遗嘱就属无效。遗嘱的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整个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是指遗嘱中某个部分没有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没有法律效力部分的遗嘱所涉及的财产,适用法定继承。
  
  (6)遗嘱末处分的遗产;
  
  被继承人虽然立有遗嘱,但还有部分遗产在其遗嘱中并不作处理.则该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民的住所地一般就是属于户口的所在地,但如果没有在户口当地居住而是在户口以外的地方居住且也超过了一年,那么住所地是可以按常住的地方为住所地,所以,不同的情况所填写的住所也会不一样,这就要按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土地使用证永久和划拨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证永久和划拨是什么意思? 一、土地使用证永久和划拨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不是永久性的。 由于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买房人所取得的只是房屋以及房屋所占的土地...


·商用土地使用权多少年?
      商用土地使用权多少年?居民通过房产商或中介购买的房屋通常都是商品房,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就是商业用地。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不管是商业用地工业用地或是其他用地都有各自的土地使用年限,那么商用土地使用权多少年呢?的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 商业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应该根据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


·怎么办理老房土地使用证?
      怎么办理老房土地使用证?1、 到县市的违章建筑管理办公室申请老房屋补办证件,违建办核查后出具一份证明,证明你的事实房屋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产权证。2、持证明到国土部门填写《土地使用证办理申请表》,注意将使用者和土地信息详细填写好;3、国土局工作人员按标准核准你所需缴纳的各项行政费用,补办《土地使用证》。4、持《土地使用证》到房管局测绘所申请房屋测绘,取得房屋测绘报告和图纸;5、持测绘报告、测绘图纸和违建办证明到建设局补办报建手续;6、再持...


·征地补偿拿不到找谁有用
      找法院起诉有用。征地补偿拿不到,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相关部门有哪些?
      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相关部门有哪些? 我国的土地流转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个人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我国对土地的管理也是日渐规范化,国家也是依法实施土地登记制度,对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的土地进行保护,任何单位都不可以侵犯,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呢?是需要土地的持有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后,即可申请土地使用证,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级市场) 1、所需资料:a、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b、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d、规划...


·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听到小产权房这一个概念,这主要是因为最近一段时间国家政府拆迁征地而出现了大量的小产权房。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并不是非常了解小产权房的性质以及与大产权房的区别,那么,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何谓小产权房?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


·最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征地补偿标准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贤士湖管理处长巷村、永和村、公园村、永溪村、贤湖村、七里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160600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160600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107602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56210元/亩;未利用地:32120元/亩。 ...


·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在现实生活中,依法纳税是所有公民的义务。有人说我工资达不到起征点,不用纳税,那么税收就与我无关,但是其实不然。平常我们在购买商品时,我们所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其实早已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无形之中我们已经履行了缴纳税务的义务,税收无处不在。接下来请随了解一下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只有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或者是婚姻关系,再或者是通过遗嘱指定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国家或法人是不能享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权的。在这里我们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土地的使用权继承。土地使用权继承是指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遗嘱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这种行为就是土地使用权的继承。而由于土地具有特殊的性质,所以土地使用权继承与其他的财产继承也是有区别的。归国家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的继承与我国的一般财产继承基本上是一...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能继承吗,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能继承吗,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农村是非常常见的土地使用证明,对于集体土地一般都是由乡村政府进行划分获得的,并不是属于个人的土地而是集体拥有的土地,对此很多人都不了解,不知道集体土地能不能进行流通,不知道集体土地能不能继承。那具体来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能继承吗?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能继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