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期限是多久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期限是多久?目前,我国“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那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期限?答案是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是不是还一头雾水,下面让我们来为你全面解答吧!一、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期限是多久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一)不规定实缴时间,不代表可以不实缴根
  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股东仍有按照其约定实缴出资的义务。(二)未实缴期间不代表不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对外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具体法律文件新《公司法》修订后,在第二十六条中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须实际缴纳出资,且无需非在公司设立起两年内完成实缴(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部分拟成立公司的股东将此条款任意的理解为股东可以不必实缴注资,股东减轻了实缴的责任,从而为了显示公司的资本雄厚而过高的设定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额度。这种理解和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三、未实缴出资就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额外约定,否则股东分红比例、增资优先认购的比例都要受到实缴额度的限制。您要注意哦,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期限转变的举措是为了促进中小公司发展,使得其能够更加灵活配置资源,而不是减轻股东义务。没有限期,并不等于不交。您要采取正确的措施,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如果你还有疑惑,可以联系我们的律师为你解答。
  
  
  


·我国公司法存在问题和不足?
      公司法就是我国为了规范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的种种行为而设定的法律,虽然是法律法规但是也有其不足之处,现在,我们就从以下9个方面来阐述现行的我国公司法存在问题和不足,如有不足,还请指出也请多多指教。内容如下:我国公司法存在问题和不足?1、关于第20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对在什么具体情况下适用此规定没有予以明确,从理论上讲,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股东和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财务和资产混同等。因此,此条法律的具体适用还...


·隐名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可以吗?
      隐名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可以吗?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隐名股东是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合伙企业应该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合伙企业应该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伙企业应该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 ? ?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企业信用包括生产制造企业在信用管理中,对企业法人性质的客户进行的赊销,即产品信用销售。还涉及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以及使用即期汇款付款和预付货款方式以外的贸易方式所产生的信用。但是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企业信用更多的依法经营方面的要求。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中,实施...


·一个公司可以公开卖股权吗
      可以的,公司可以公开卖股权。通过股权形式进行融资,但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非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公开广告、宣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否则构成非法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宣传公司并邀请其对公司进行投资是合法的,但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卖股权,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股票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均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


·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一、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


·怎样注销有限股份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手续及流程如下:1.先去注册地国税办理注销,同时可办理工商的注销备案。国税办理注销:先去领一张注销申请表格。2.去国税的同时,可以去工商的备案。3.地税注销:带着国税的注销证明。4.工商注销:注销公告登报45天后,带上相关材料:公司清算报告、公司股东会清算决议、注销申请,刊登公告的报纸、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税务注销证明文件、公司原始文件(成立时的章程等)。到工商办理注销。5.拿着国税、地税、工商的证明和代码证原件...


·民办非企业改制需要什么申请材料?
      民办非企业改制需要什么申请材料? 民办企业是由民间资本举办的营利性企业,相对性地,民办非企业则是由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企业,它包括我们常见的人才交流中心,福利院等等,这些民办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会面临改制。那民办非企业改制都需要哪些申请材料?下面请跟随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办非企业改制需要什么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


·上海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办理流程主要是什么?
      上海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办理流程主要是什么 一、上海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办理流程主要是什么? 1、必须由股东的表决通过。由董事会提出减资的具体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特别程序通过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程序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公司法控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控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我们知道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随之发展就是各个企业公司,公司企业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因此国家对于公司企业的管理比较严格,通常在企业管理上要严格控制股份,保障企业的正常发展,那公司法控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则 1、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小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怎么走
      小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怎么走 小公司的股权转让就是属于权利的出售。股权交易通过合同债务的法律关系实行权利的最终转移,小公司股份转移的形式基本就是债务和股份权力的变化、实施股份权转移的法律合同之间的关系。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同时,由于股权本身的特点,应当按照公司法进行调整。 当转让人和受让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表达真实一致的含义时,可以建立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要生效的话,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同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