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一、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被老百姓简称为“保释”或“取保”,一般对证据不足或者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具有离开看守所获得较大程度的人身自由的效果,因此获得取保候审是嫌疑人和家属极其希望的结果。
  
  二、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五)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如果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可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六)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办理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取保候审大概需要多少钱
      取保候审大概需要多少钱 取保候审大概需要多少钱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只有下限规定,没有上限的规定,通常正常的成年人的缴纳缴纳不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的话最少可以交纳五百元。如果取保候审相关情节比较恶劣,那么相应的数额就会有所增加,决定机关对此有一定的裁量余地。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不批捕还用办取保候审吗
      一、不批捕还用办取保候审吗? 不批捕取保候审是不需要办理的,由于逮捕的请求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出的请求,若是其在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让检察院批捕的,此时主体会被拘留的时间不会超过一个月,故此若不是由于生病需要治疗等的理由,不需要办理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


·取保候审的醉驾保证金刑满退吗?
      取保候审的醉驾保证金刑满退吗?如果行为人有醉驾行为的,那么是很有可能触犯刑法上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人是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


·被取保候审人附随性义务法律是怎样的
       被取保候审人附随性义务法律是怎样的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


·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有哪些情形
      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有哪些情形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第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第三、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第四、干扰证人作证;第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第六、进入特定的场所;第七、与特定的人员通信或者会见;第八、从事特定活动的;第九、违反规定出入境的。二、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相关说明取保候审规定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侦查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


·取保候审是谁决定的,如何执行?
      取保候审是谁决定的,如何执行?对于被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讲,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而是否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则还需要由相关机关决定。那么取保候审是谁决定的呢?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一、取保候审是谁决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二是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


·取保候审后流产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取保候审后流产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后,并不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只要您的身体状况恢复到可以适应看守所的生活,且您是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案件还处在侦查阶段的,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您进行拘留审查。二、主体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


·打架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哪些?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是哪些
      打架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哪些?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是哪些打架之后被刑事拘留后能否申请取保候审呢?这是很多人都想知道的问题,同时,也有很多人都对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问题不清楚,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取保候审的条件以及办理的程序问题。 一、打架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


·哪些情况要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
      哪些情况要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第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第三、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第四、干扰证人作证;第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第六、进入特定的场所;第七、与特定的人员通信或者会见;第八、从事特定活动的;第九、违反规定出入境的。二、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相关说明取保候审规定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侦查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


·解除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


·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的情形有哪些
      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的情形有哪些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第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第三、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第四、干扰证人作证;第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第六、进入特定的场所;第七、与特定的人员通信或者会见;第八、从事特定活动的;第九、违反规定出入境的。二、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相关说明取保候审规定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侦查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