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效合同的补充协议有效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无效合同的补充协议有效吗?如果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不能独立履行的,效力待定。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二、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况有有哪些?1、没有签字确认的补充协议无效;2、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补充协议无效;3、违反法律规定的补充协议无效;4、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补充协议无效。三、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无效就代表着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但如果存在有补充的协议,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有效的补充协议可以独立的履行,而对于不能独立履行的就要看最终的情况,所以,不同的情况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珠宝购销合同范本怎样写?
      珠宝购销合同范本怎样写? 珠宝购销合同范本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品种: 种类: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二条 商品质量标准 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按照——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第三条 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 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


·无偿法律服务代理合同有效吗?
      无偿法律服务代理合同有效吗?无偿法律服务代理合同是有效的,无偿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不是可以随意撤销或解除的合同,不是违约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


·商业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商业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总结:根据合同的种类及违约形式不同,承担违约责...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是什么?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是什么?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


·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合同纠纷怎么解决?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合同纠纷后,应该直接让当事人承担起当初约定好的赔偿责任,如果当初对这方面完全没有约定也可以当场做一个补充性的协议,并且按照这个协议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就只能拿着合同去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这个合同并得到赔偿了。根据(合同法)第111条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根据(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人们签订居间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有哪几点?
      人们签订居间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有哪几点?在城市里奋斗打拼的人民总会遇到租房的烦恼,不仅是因为程序复杂,房源信息也是不太容易获取。因此,寻求中介的帮助就成了许多人的选择之一。那么,人们签订居间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有哪几点?下文中我们对此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答。 人们签订居间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有哪几点? 居间合同是当购房者选择通过中介买房时必须要签订的文件之一,它可以约束中介的行为,避免让一些不法中介钻空子,做出一些损害购房者权益的事情。既然居间合同...


·合同管理整改措施有哪些
      合同管理整改措施有哪些 一、合同管理方面 1、合同原件散见于各个部门。 隐患:合同原件易丢失,不利于合同部门对合同的整体管理。 建议:合同原件应该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满足财务部门需要外,合同管理部门应保存完备的合同原件,其他部门需要备份合同,可以使用复印件。 2、合同相关资料存放散乱,如:合同主体资信调查资料、授权委托资料、设备材料领用资料、合同结算资料与合同文本存放散乱。 隐患:合同资料易于丢失,不利于对整个合同的履...


·合同履行要遵守哪些原则
      合同履行要遵守哪些原则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得以实现。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


·买卖合同违约金比例
      买卖合同违约金比例一、什么情况违约要支付违约金 签订合同双方中有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有主观上的过错,要有实际损失事实,并且这种实际损失超过了违约金数额,要有违约行为与实际损失的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满足上述条件的违约就要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


·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损失赔偿:《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