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但由于该规定已2009年一被劳动部废止,不再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在认定工伤的同时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两者间是选其一请求、还是同时请求、还是先选其一请求在不能满足时再选另一请求进行差额补充?该法条没有明确。《工伤保险条例》和《道路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规定,既然如此,根据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既 在认定工伤的同时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我认为可以同时请求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兼得两个赔偿。
  
  


·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制后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制后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此前,网络上出现了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制的消息,经确认该消息属实。相信在铁路总公司改制之后,中国在铁路运输方面会有新的发展和变化。公司改制,对于员工们来说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改制后对员工的补偿问题。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企业改制对员工是怎么补偿的吧。一、公司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


·工伤已超过一年了是否还可以做工伤认定
      不能,超过一年是无法申请认定工伤的,但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要求单位支付赔偿。根据规定,工伤鉴定应当在受伤后一年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


·员工被羁押社保公积金还需要继续缴纳吗
      员工被羁押社保公积金还需要继续缴纳吗?员工被羁押社保公积金可以暂停缴纳。在羁押期间可以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被羁押的员工经人民法院的审判确定有罪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上海市工伤鉴定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我国各地广泛存在着高危作业,故而职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上海市也不例外,针对上海市职员受伤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的情形,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工伤鉴定的管理办法,根据此管理办法,上海市工伤鉴定级别是怎样的呢? 一、上海工伤认定等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同工伤等级享受的待遇如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


·建筑工程承包需要缴纳哪些税?
      建筑工程承包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建筑工程承包需要缴纳哪些税? 建筑行业,涉及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一)营业税税率:按工程收入的3%计算。 (二)城建税税率:按营业税计算。 1、在市区的,税率为7%; 2、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的3%计算。 (四)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


·道路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哪些呢?
      国家对于道路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作为公共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安全程度与人们的出行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所以国家相关的政府部门对此也十分重视。那么和道路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具体有哪些呢?1.首先要保证需要施工的路基质量过关,路基结构的稳定性是衡量路基质量的重要标准,避免因为超负荷承载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路基失去稳定性,被破坏或严重变形。2.故施工单位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路基结构的稳定。除了稳定性,路基还必须有足够承受压力的强度,需要达...


·工伤又称作职业伤害
      工伤又称作职业伤害,员工在生产劳动中为受雇于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员工由于外部因素受到的身体伤害称作工伤。工伤要在一年之内提交申请,过了这个期限,劳动保障部门就不会支持工伤的认定了。工伤要经过工伤认定,受到工伤的员工都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的具体内容如下。1、所有填写的内容都要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的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可以辨认。2、在申请人处填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加盖的公章盖在用人单位名字上面,公章上的字迹清晰可见。3、事业单位的员...


·公司未提前通知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公司未提前通知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赔偿?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有哪些内容
      在传统里,妇女一直是被歧视的对象,认为妇女们就应该三从四德,即使到了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风气也一直存在,使得妇女不管是在家里还是到社会中工作,也饱受歧视的困扰。不过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也都逐渐意识到妇女同志的重要性以及妇女同志的过人之处。不过妇女同志一直以来都是被人视为弱小的对象。所以就有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有哪些内容《劳动法》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


·女职工在哺乳期单位可以辞退吗?
      女职工在哺乳期单位可以辞退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


·工伤认定有争议怎么办?
      工伤认定有争议怎么办? 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政策的是名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的。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