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请求预付抢救费用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原告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时,遇有被告陈某驾驶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亦至该处,两车相碰,致吴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治疗,诊断为:脑干损伤、颅内多发性血肿。截止22日,已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某某遂将陈某及陈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先行给付抢救医疗费5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伤者吴某某仍处于昏迷中,在医院抢救,急需医疗费维持生命。吴某某的家庭经济又不宽裕,在吴某某受伤后,其家庭已想方设法自行筹集了25000的医疗费,如果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索赔,势必严重影响到吴某某的生命。

   承办法官召集原、被告进行调解,竭力说服保险公司在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预付吴某某急需的抢救费用,经过一个下午的调解,终于达成调解协议:1、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吴某某医疗抢救费用,于8日前给付。2、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吴某某医疗抢救费用,案件受理费也由陈某负担,26日前履行。协议达成后,承办法官迅速制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发给双方当事人。

   承办法官来到医院,将被告陈某赔偿的医疗抢救费用送到了吴某某的病床前。10日,承办法官再一次来到医院,将被告陈某赔偿的诉讼费用送到了吴某某的病床前,保险公司应先行支付的医疗抢救费也已执行到位。


·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
      我国法律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给付之诉,亦应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本案诉讼时效无论起点从交通事故发生日或者医疗终结日算,还是从伤残评定日或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或一方同意赔偿日算,均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而且陈某也没有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


·贷款购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与贷款买房不同,贷款买车是一种所有权保留的买卖,购车人在签订合同后取得了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权,可是车来你所有权却并不在购车人手中,银行保留车辆的所有权,购车者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银行归还一定数额的贷款,待购车者支付完车辆的全部价款后,银行才会将所有权转移给购车者。一旦购车者没有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银行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车辆以偿还贷款。
      按照一般的说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义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就车、物损失而言,这是指事故直接损失的全部内容,
而不包括事故的间接损失。
2、  对人身损害 ,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的原则。对于精神上的损害,视具体情况也
应赔偿一定的抚恤金。
3、  按交通事故责任承...


·试驾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般汽车销售商为了控制风险,往往与试驾者签订试驾试乘协议,并约定对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者自行承担。试驾试乘协议有两个特点,一是由汽车销售商单方预先拟定,二是不与试驾人进行磋商。我们将其称之为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


·雇员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任,雇员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最后认定的责任都应该由雇主李某承担,因为王某对造成此次事故也存在重大过失,所以王某应该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只要基于以下几种事实:一是共同侵权,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


·精神损害抚慰金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是法官自由酌量原则,以及区加别对待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是:
      一是概算规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资历这四种因素,基中前三种是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计...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一、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


·没有收入的人员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司法实践中,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系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员的,对于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存在较大争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说明: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


·车辆减值损失
          车辆减值损失指一辆汽车经碰撞或修理后,汽车的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汽车经济价值降低的部分则为车辆的减值损失。
     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一般很难恢复到原有水平,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很难做到...


·买方不愿意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情形下的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制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从交付的那一刻起,所有权就是买受方的,无论有没有在车管所办理登记,自此之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就没有了责任。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制范围内...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运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首先,交通事故中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包含在保险范围内,关键是看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基于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合理的停运损失应当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