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并购的动因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企业并购的动因是什么在企业的发展与壮大时并购公司无疑是一种十分好的方法,虽然企业并购有着非常大的风险,但是一家家企业还是如此的乐此不疲,这是什么原因呢?企业并购的动因到底是什么?下面的我们就为您具体分析。企业并购的动因是什么一、企业发展动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只有不断发展才能生存下去。通常情况下,企业既可以通过内部投资、资本的自身积累获得发展,也可以通过并购获得发展,两者相比,并购方式的效率更高。(1)并购可以让企业迅速实现规模扩张。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处于动态的环境之中,在企业发展的同时,竞争对手也在谋求发展,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时机,尽可能抢在竞争对手之前获取有利的地位。如果企业采取内部投资的方式,将会受到项目的建设周期、资源的获取以及配置方面的限制,从而制约企业的发展速度。通过并购的方式,企业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规模扩张,提高竞争能力,将竞争对手击败。尤其是在进入新行业的情况下,通过并购可以取得原材料、销售渠道、声誉等方面的优势,在行业内迅速处于领先地位。(2)并购可以突破进入壁垒和规模的限制,迅速实现发展。企业进入一个新的行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壁垒,包括:资金、技术、渠道、顾客、经验等,这些壁垒不仅增加了企业进入某一行业的难度,而且提高了进入的成本和风险。如果企业采用并购的方式,先控制该行业的原有企业,则可以绕开这一系列的壁垒,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和风险迅速进入某一行业。另外,有些行业具有规模限制,企业进入这一行业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这必将导致新的企业进入后产生生产能力过剩,加剧行业竞争,产品价格也可能会迅速降低。如果需求不能相应提高,企业的进入将会破坏这一行业原有的盈利能力,而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某一行业,不会导致生产能力的大幅度扩张,从而使企业进入后有利可图。(3)并购可以主动应对外部环境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更多企业有机会进入国际市场,为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企业往往也要考虑并购这一特殊途径。企业通过国外直接投资和非股权投资进一步发展全球化经营,开发新市场或者利用生产要素优势建立国际生产网,在市场需求下降、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下,可以抢占市场份额,有效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二、发挥协同效应并购后两个企业的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经营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1)经营协同。企业购并后,原来企业的营销网络、营销活动可以进行合并,节约营销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可以由更多的产品分担,从而可以迅速采用新技术,推出新产品。并购后,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大,还可以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2)管理协同。在并购活动中,如果收购方具有高效而充足的管理资源,通过收购那些资产状况良好但仅仅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低绩效的企业,收购方高效的管理资源得以有效利用,被并购企业的绩效得以改善,双方效率均得到提高。(3)财务协同。并购后的企业可以对资金统一调度,增强企业资金的利用效果,管理机构和人员可以精简,使管理费用由更多的产品分担,从而节省管理费用。由于规模和实力的扩大,企业筹资能力可以大大增强,满足企业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此外,企业通过并购可以实现合理避税。如果被并购企业存在未抵补亏损,而收购企业每年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利润,收购企业可以低价获取亏损公司的控制权,利用其亏损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三、加强市场控制能力在横向购并中,通过购并可以获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另外,由于减少了竞争对手,尤其是在市场竞争者不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增加议价能力,以更低的价格获取原材料,以更高的价格向市场出售产品,从而扩大盈利水平。四、获取价值被低估的公司证券市场中公司股票的市价总额应当等同于公司的实际价值,但是由于环境的影响、信息对不对称和未来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影响,上市公司的价值经常被低估。如果企业认为可以比被并购企业原来的经营者管理的更好,则收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并通过改善其经营管理后重新出售,可以在短期内获得巨额收益。五、降低经营风险企业在追求效益的同时还需要控制风险,控制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就是多元化经营。多元化经营既可以通过企业并购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内部的成长而达成,但通过并购其他企业,收购方可以迅速实现多元化经营,从而达到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实现综合收益的目的。企业的并购主要是因为并购方式的效率更高、并购可以突破进入壁垒和规模的限制、并购后的企业可以发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风险。这一种种好处使得企业的竞争愈发激烈,稍有不慎自家企业就可能被对手并购。如果您对于企业并购的动因还有疑惑,


·公司出资抽逃出资规定是什么?
      公司出资抽逃出资规定是什么?公司出资抽逃出资规定是公司法当中的36条以及明文的规定,对于公司内部的股东来说,它是不能够随意的进行出资的抽逃的,而且工资法的解释三当中规定,如果存在这样的一种状况,那么就需要对公司和其他的股东来进行一个赔偿。《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 我国刑法当中的有些条款是专门针对国家公职人员说的,犯罪主体都是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比如说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这些,这些都是属于刑事犯罪。尤其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的话,这过程当中会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一些无法弥补的损失。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


·企业改制重组程序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程序有哪些? 企业重组是企业改制的一种形式,是企业为争取更好的经营而采取的一种有效合理的手段。国家对于企业重组改制的具体操作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到底企业改制重组程序有哪些?下面我们就来带领您对企业重组改制的内容做一些了解。 一、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 (一)改制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简况,包括: (1)企业名称; (2)企业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经营范围; (5)注册资金; (6)主...


·公司法关于法人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法人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是现行的主要商法之一,相对来说,公司法当中针对民商经营的相关规定还是比较详细的。其中公司法关于法人的变更也有着相关的规定,公司法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法到工商局进行变更。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关于法人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一、公司法关于法人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


·侵害企业名誉权以认定依据是什么?
      侵害企业名誉权以认定依据是什么 一、侵害企业名誉权以认定依据是什么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2、受害企业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包括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评价。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侵犯企业名誉权的...


·如果企业重名会被认为侵权吗?
      现在很多公司在注册的时候都想为自己的公司想一个独一无二的名字,但是在实际情况当中这种情况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因为在有的时候甚至会与其他公司重名,这也是我们无法预料到的问题,那么如果企业重名会被认为侵权吗,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重名不算侵权,现在重名的多了,哪个算侵权呢?但如果在同一工商局注册的时候如果重名,工商局是不会让你注册的。注册的时候通常有个预备程序,需要你起几个名字备着,目的就是防止与同一个工商局里已...


·公司收购是否要全体股东同意
      不需要,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单,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第72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我国公司的形式主要是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对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中规定的设立条件不一样。如果设立公司的时候不满足《公司法》中规定的条件,那自然就无法顺利设立。究竟法律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


·新公司法担保无效评价标准是什么?
      新公司法中对担保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要求,如果公司对实际控制人或对公司董事股东提供担保,应该按照新公司法中的要求履行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那么,新公司法担保无效评价标准是什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根据是什么呢?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


·有关初创公司融资的手段有哪些
      有关初创公司融资的手段有哪些? 创业在经济发展迅速的现代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许多年轻人有自己的创业思路,纷纷成立企业进行创业。但企业最初要开始发展,没有资金的支持必然走不远。因此,融资就成为企业初期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那么,有关初创公司融资的手段有哪些?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有关初创公司融资的手段有哪些? 1、银行贷款。银行贷款被誉为创业融资的“蓄水池”,在创业者中很有“群众基础”。 (1)信用贷款,指银行仅凭对借款人资信...


·监理分公司能签合同吗
      监理分公司能签合同,前提是有监理资质和营业执照。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但是比较特殊的行业,如属建筑监理类合同,则需要具备相应的特殊资质,如分公司无相关资质,则可能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也就是说,监理资质和营业执照二者缺一不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