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做司法鉴定?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做司法鉴定?
  
  一、如何申请医疗事故做司法鉴定?
  
  (一)患者提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二)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1、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2、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须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8月15日曾作报道)。
  
  3、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的鉴定请求,可以由医疗机构或者是患者提出,鉴定请求被相关机构受理之后,该机构会让专家组的成员来完成事故等级的认定工作。事故的等级一旦确定之后,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就需要将事故的相关信息上报给当地卫生行政机构。
  
  
  
  
  
  
  
  


·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什么呢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属于刑事责任的。 医疗损害责任补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一、医疗过错鉴定责任大小的划分标准 1、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错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程度。 2、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①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②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有哪些 说到医疗纠纷的问题,相信您都不会陌生吧,这也是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但是我们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有哪些呢?都包含什么政策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及医疗产品的概念) 本解释所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因素有哪些
      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因素有哪些?发生医疗损害就产生赔偿的问题,当然不能因为随便一点损伤就去申请赔偿,这是需要医疗损害鉴定的。实践中,医疗损害鉴定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因素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因素有哪些?首先,是鉴定组织与鉴定人员的中立地位,这是一个国家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所决定的。目前对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种种诟病,主要源于鉴定组织及鉴定人员不能超然于医疗系统而存在,以及医疗系统对鉴定的...


·医疗过错参与度分级的评判方法
      医疗过错参与度分级的评判方法 一、医疗过错参与度分级的评判方法 所谓“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具体为: 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2...


·医疗损害案件由谁举证 ?
      医疗损害案件由谁举证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


·医疗事故鉴定去哪做呢?
      医疗事故鉴定去哪做呢?一些小的医院由于水平有限,医生误诊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者会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患者家属为了更好的维权,通常会请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患者的情况进行鉴定,这样才能明确医疗机构的责任,确定赔偿金额。那么医疗事故鉴定去哪做?下面就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医疗事故鉴定去哪做?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即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


·医疗纠纷鉴定法院是怎么要求的?
      医疗纠纷鉴定法院是怎么要求的?现代社会医疗纠纷已经成了一个很大的隐患,一方面医者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需要施救的人的不到最好的救治,医疗鉴定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我们来看看,医疗纠纷鉴定法院是怎么要求的? 一、医疗事故鉴定在起诉前申请吗 可以在起诉前进行,也可以在起诉后进行。起诉前的鉴定可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实施,也可以由医患一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鉴定。而起诉后,则只能由受诉法院委托。起诉前进行鉴...


·大病医保怎么办理 如何进行办理
      一、大病医保怎么办理? 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必须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中心组织实施。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由参保单位负担,其中县财政拨款的作为公务员补贴,由县财政负担。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年初一次性缴到医疗保险中心,由医疗保险中心统一参加商业保险公司大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5...


·现如今单位员工人人都需要缴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现如今单位员工人人都需要缴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不过不同的地区具体缴纳的基数和比例也是略有不同的。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柳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的相关内容,供您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柳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1、单位缴费: 缴费基数 2342.3元/月≤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倍≤11711.5元/月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7.5%,个...


·职工的医疗期怎么计算?
      职工要是身患重大疾病的,此时可以向单位请病假进行治疗,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此时单位也是要给予职工相应的医疗期的。不过这个职工的医疗期怎么计算呢?估计大部分的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职工的医疗期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如下: 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九个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