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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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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是武装部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非法生产、买卖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的行为,都会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破坏政党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军用标志。军用标志,是指由武装部队订购、监制,专供武装部队使用的标志,包括武装部队人员统一穿着的服装,车辆统一悬挂的号牌,以及其他表明武装部队性质和人员身份的军旗、军徽、胸微、帽徽、肩章、袖标、领花、专业符号等。它是武装部队同其他组织相区别的外部标志。所谓武装部队的专用标志,是指武装部队依法授权、订购,专供武装部队使用的各种标志。其为武装部队所持有,能体现佩带专用标志者的身份、属性,具体包括制式服装、车辆号牌以及其他专用标志。所谓制式服装,在本罪是指由武装部队依法订购、监制,专供武装部队官兵使用的各式服装。就主体而言,既包括解放军部队的军官服、士兵服、文职干部服,又包括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察服、士兵服、文职干部服,还包括上述部队院校的学员服。既包括陆海、空军队的各式服装,又包括其他军种如二炮等部队的各式服装。就用途及季节而言,则包括夏常服、冬常服、礼服、迷彩服、作训服等。制式服装,不仅指衣裤,而且还包括其他附件,如军帽、军用腰带等。所谓车辆号牌,在这里是指由军队车辆最高主管部门依法订购、监制的专供武装部队使用的车辆号码、牌照。所谓其他专用标志,则是指除制式服装、车辆号牌以外的由武装部队订购、监制生产,专供武装部队使用的其他标志,如军旗下军徽、帽徽、肩章、军衔、领花、领章等。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生产、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主管部门准许,擅自制作、销售;购买,包括指定生产的工厂不按规定擅自超额生产、销售和其他单位、人员私自仿制、销售、购买。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买卖军用标志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数量大的;战时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的;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屡教不改的;因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军用标志而仍决意生产或买卖。其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自用,有的是为了炫耀,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非法生产、制作、购买军用标志,属于牵连犯,应选择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这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非法生产、制作、购买军用标志除了供自己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外,还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分别定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罪撞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战时严格部...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根据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非军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军事设施的保密制度,也侵犯了军事禁区的秩序。军事禁区,是指...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是武装部...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在战争期...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非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战时激发官兵的斗志,保持部队高昂的士气,是夺取作战胜利的重要条件,也是...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下种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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