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没有劳动合同怎么仲裁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也许会有人在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者自身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可以在没有劳动合同怎么仲裁,您是否知道这件事呢?如果您有兴趣那么就随我们一起往下阅读吧!
  
  劳动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二、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三、仲裁准备
  
  ①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四、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中给出了没有劳动合同怎么仲裁,也就是劳动仲裁的程序。如果您遇到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您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进行维权,相信能够给您带来一定的帮助,如果您还有疑问或者需要咨询的请联系我们的在线,我们会为您做一个详细的解答的!
  
  


·工伤认定没出来可以伤残签定吗
      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小的意外,这就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来进行赔偿,那么工伤认定没出来可以伤残签定吗?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没有工伤认定是不可以工伤鉴定的,法律上同样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就让我们带您详细了解一下工伤认定的具体流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案例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案例2008年5月,谭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开始驾驶登记在江苏省常州市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名下的苏D09808号大客车,负责某企业员工的上下班接送。该车由李某承包经营。期间谭某接受李某的管理,由李某下达工作任务,由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同时谭某也参加了旅游公司的驾驶员安全教育活动。2009年5月,谭某向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谭某遂提起诉讼,请...


·旷工三天被开除还有工资拿吗?
      旷工三天被开除还有工资拿吗?没有工资拿,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旷工,是非不可抗力因素,劳动者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出勤的情形,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劳动者旷工期间没有出勤,自然没有工资。而且因为旷工造成了用人单位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六条 ...


·一、劳动合同上要求提前三个月离职合法吗?
      一、劳动合同上要求提前三个月离职合法吗? 不可以,违法,约定无效。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单位同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合同订立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1、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


·疫情期间开除员工补偿是多少?
      疫情期间开除员工补偿是多少?疫情期间是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的,需要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者按上述第...


·试用期内被公司辞退工资应该什么时候发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


·工伤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吗?
      单位职工因意外事件发生工伤事故,其实现主要的保障权利的途径就是申请工伤鉴定,但是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会对鉴定的结果表示异议,那么工伤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吗?让我们通过以下材料来了解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吧。 当事人对工伤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方式: 1.可以申请复检,对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


·什么情况属于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肯定是比因工伤残严重的多,直接导致了职工丧失生命。而实践中,对因工死亡的赔偿也是比较特殊的,不过需要先了解清楚哪些情况属于因工死亡。接下来,我们就为你详细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一、哪些情况属于因工死亡 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时间内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的死亡则不算。 因工死亡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 (...


·一、建设工程索赔的意义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索赔的意义是什么? 正常情况下,建设工程的利润应该在8%到15%之间,安装与装修稍高。但最近这几年,施工企业利润已经降低到5%以内,大部分项目都处于盈亏维持状态。合理采取索赔手段,对企业经营势在必行。施工索赔的意义有两点: 1. 减少损失。提起施工索赔的前提在于施工过程中因为非施工方原因导致了损失,包括停工、窝工、材料上涨、人工上涨、不利物质条件以及不可预估的原因导致的损失,如果索赔不能,那么企业将自己承担该损失,项目发...


·水利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水利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水利工程是关乎国家建设的重大工程,特别是一些规模宏大的工程更是决定了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稳定,所以水利工程是不容出差错,保障工程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一旦水利工程质量不合格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中的一些情形吧。 一、水利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 项目法人行为丞待规范(二)设计水平不高,质量问题比较严重(三)施工不按规范,出现“豆腐渣”工程(四)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五)质量监督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