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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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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刑事辩护律师解读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1999.10.20 法释 〔1999〕18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5]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扬州刑事律师yz64.net]。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扬州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辩护律师解读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发布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典型案例、审判纪要、指导案例等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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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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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司法解释:

相关罪名:
·过失致人死亡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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