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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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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刑事辩护律师解读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扬州刑事律师yz64.net]。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扬州刑事律师yz64.net]。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则不能构成本罪[扬州刑事律师yz64.net]。。
  扬州挪用特定款物罪辩护律师解读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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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构成要件:

挪用特定款物罪认定: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

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标准:

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情节:

挪用特定款物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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