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贷款诈骗罪律师 扬州贷款诈骗罪律师18168563608 18951945636 
 扬州市律师导航 邗江区 广陵区 江都区 宝应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仪征 高邮
律师在线
>> 
扬州贷款诈骗罪律师
扬州贷款诈骗罪律师
专项领域
>> 
扬州贷款诈骗罪律师
 罪名解读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www.yz64.net 扬州律师网

扬州刑事辩护律师解读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一)如何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三)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扬州刑事律师yz64.net]。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www.yz64.net]。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四)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www.yz64.net]。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www.yz64.net]。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扬州刑事律师yz64.net]。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之规定,追诉起点金额为2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扬州贷款诈骗罪辩护律师解读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有罪与无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

贷款诈骗罪认定:

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贷款诈骗罪量刑情节:

贷款诈骗罪司法解释:

相关罪名: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法律常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用航空器也愈来愈全球化,成为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然而劫持航空器的恶性行为也逐渐增多,并且呈现了新的特征及危害,必须予以重视,对此,各国都采取了严厉的打击和防范。我国对劫持航空器罪判几年呢?跟随我们来了解

    股权代持隐名股东有股东资格吗?隐名股东无股东资格,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

    无论是商业用地还是工业用地,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使用都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既然有年限就涉及到到期的问题,那么,商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理?我们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解答如下:一、商用土地使用权到期

·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是否可以离婚
    生育权是夫妻都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的。但实践中,由于是女方实际进行生育,因而很多情况下可能女方会拒绝生育,这时就会对男方的生育权造成损害。那此时夫妻一方拒绝生育的话是否可以离婚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能否以农民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为由,排除其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以及《重庆

法律问答:
·债务纠纷
    刘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你一下。我爸欠人家的钱在两年前我爸欠条换成我的了对方现在把欠条送到法院了。法院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协调一下不过这张欠条上的日期已经超过两年了请问我该怎么处理  谢谢...

·:我儿子以前在南京工作,前年离婚后就回四川了,当时是女方起诉
    :我儿子以前在南京工作,前年离婚后就回四川了,当时是女方起诉离婚的,有一女孩不满二岁,法院判给女方,每月抚养费2千元,儿子回四川投资又愚役情,生意失败,一至沒找到固定的工作,近半年都是我在帮付小孩的抚养费,5月2号我到南京接孙女,6月19日女方把小孩送回,说幼儿园报名要面试,就送回小孩,七月打抚养费时,她问六月抚养费怎么不给,我无语了...

·我是否属于首次购房??,我现在的居用房是爸爸在10年前一次性给付的
    我现在的居用房是爸爸在10年前一次性给付的,当时把一家三口人的名字都写在房产证上,我自己也从没购房和贷款,现在想买套二手房结婚用1.请问如果我现在想购一套二手房来结婚用,以前的房产证上有我名字但我从没没贷款,是否属于首次购房?2.有朋友建议我办理析产手续,把房产证上我的名字去掉,再买套二手房,请问析产后,我是否属于首次购房?...

·随意粘贴别人的空白广告位违法
    随意粘贴别人的空白广告位违法...

·你好,我弟于,曾非婚同居产有一女,现与前非婚同居女分离,一女也随女方落户北京,我家01
    ...

·医患发生,医院是否还能向患者收取一定数额的治疗费?
    医患发生,医院是否还能向患者收取一定数额的治疗费?...

·现在能去石家庄市看守所送东西吗
    你好,现在能去看守所送东西吗...

·你好!车子限号可以出城吗
    你好!车子限号可以出城吗...

·我是否能向电动车车主索要赔偿
    可以索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建议起诉...

·拆迁评估报告怎么才算合法有效呢
    拆迁评估报告怎么才算合法有效呢...

·这种情况也无需另行民事诉讼吗
    强*案已经被检察院起诉到了法院,受害人因强*导致怀孕,现在因受到的伤害得了抑郁症,刑事案件法院不支持精神赔偿,那受害人该怎么办,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律师说可以另行民事诉讼,可有的律师说即使另行民事诉讼也得不到赔偿,就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所受到的伤害该怎么办,求得到好心的律师真诚的帮助!这种情况也无需另行民...

·长春市离婚诉讼案律师所怎样收费
    长春市离婚诉讼案律师所怎样收费...

·我离职了,我能获得赔偿吗
    ...

·如果上法院要准备些什么资料,还有大概要花多少钱
    我们这边有一帮团伙很嚣张,放高利贷的.我想上法院举报他们如果上法院要准备些什么资料,还有大概要花多少钱...

·我在工地上受伤应该怎么办
    我在工地上受伤应该怎么办...

·有什么好办法能证明两人是兄弟关系
    有什么好办法能证明两人是兄弟关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Copyright © 2022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95194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