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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房屋托管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疫情
  房屋托管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疫情为由,以电话骚扰方式要求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目前已拒付租金,构成实质性违约。

·我有一个车贷逾期,车贷以还清现在想办个房贷银行说要有逾期证明,不知道逾期证明怎么
  我有一个车贷逾期,车贷以还清现在想办个房贷银行说要有逾期证明,不知道逾期证明怎么写?

·学校建房强占责任田,我该如何处理
  河南省商城县汪桥镇第三中学强占周边农民责任田,其校长王某在不知会责任人或以少补偿等欺骗形式,进行有持无恐的一再侵吞民田扩大校区.我该如何处理.

·带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厂租用协议
  带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厂租用协议

·外地人如何申请公租房?,本人今年30岁
  本人今年30岁。外地人士。(详情经过保密)

·你好,我2019年10月15日在太仓郑和路看了花样年的房子,
  你好,我2019年10月15日在太仓郑和路看了花样年的房子,房子总价73万多,首付38万,10月15号我先交了2

9万的首付,还有7万多没交,我们约的是12月底交剩下的7万多,现在我这7万多交不起了,想退房,开发商现在不退,找开发商的业务员他


·请问在合同内房东强制要求涨房租该怎么办
  因业务需要,甲方由某店面四间,约200平方租给乙方为门面房。
   一、租房日期为2008年元月25日到2018年元月25日,租期为10年,租金每年6万,房租一年一付,在每年元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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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17年11月与凤凰井山庄房东签订租房合同,为期2
  我父亲于2017年11月与凤凰井山庄房东签订租房合同,为期2年,租金一次付清。今年我父亲去世,我们于4月底搬离租住地。6月我们发现房东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将该处房屋租给了另一家单位,并且将我们原来放置在租住场地的东西搬出。现在房东只肯退2个月房租。这个事情怎

·共有权证在拆迁后的房产还要共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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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自建房旁边是违章搭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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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现在该怎么办,我买了一套房子
  我买了一套房子,开始的时候开发商给我说银行贷款打折是8.5折,但是办完按揭手续后给我的还款利率是9折你说我现在该怎么办

·门面租赁,房屋一楼是门面
  房屋一楼是门面,但是因房屋与别人房共墙,别人想重建,所以我也想重建,但是门面与租户签了3合同,但是租户到现在还不到半,我想解除合同,也可以给予一定赔偿,但对方狮子大开口,我无法承受他说的数目,我该怎么办,怎么解决

·办理期房抵押时贷款合同除了购房人外能允许增加一个共同贷款人san
  办理期房抵押时贷款合同除了购房人外能允许增加一个共同贷款人divclass="w990mamt20

·父亲生前留下一房产,现母亲在一个女儿陪同下到公证处办了公证san
  父亲生前留下一房产,现母亲在一个女儿陪同下到公证处办了公证san父亲生前留下一房产,现母亲在一个女儿陪同下到公证处办了公证,把房子分给其中一个儿子继承,这合同有效吗887692

·我的房子盖好了,是十四万的活,现在付了六万,剩下的现在去要不给怎么办
  我的房子盖好了,是十四万的活,现在付了六万,剩下的现在去要不给怎么办

·房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您,我老公是村里书记,2012年村里
  房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您,我老公是村里书记,2012年村里建小区,当时是村里几个人入股,工程款总共是276万,老板签字领255万,还剩21万,这21万是村里
会计签的字,季委来查账,几个人没敢说是入股,说是借钱,这算是贪污吗,这是第一件事,第二件事,


·4月16号买房,打了定金3万,一半的中介费25万,解抵押费
  4月16号买房,打了定金3万,一半的中介费2.5万,解抵押费用5万给中介。后来4月22号决定不买,中介说找找其他买家,找到的话就把钱退给我。4月29号中介说房东自己找到了买家,定金3万很可能退不回来了,剩余7.5万可以让我在他这里抵扣。5月4号,我发现中介其实

·拍卖房产,卖方的税费由卖方承担吗
  拍卖房产,卖方的税费由卖方承担吗

·房产证上是弟的名字,兄弟俩签的协议。法律上说有效吗、
  房产证上是弟弟的名字、由几位村干部签字。兄弟俩签的协议有法律效果吗、

·律师,您好!请问2019柳江区农村的危房之后建房有贫困补助么?
  律师,您好!请问2019柳江区农村的危房之后建房有贫困补助么?

·我在涟水军民买了一套房子被骗
  在军民小区买了一套房子,说好2013年年底给房子的,不但没有房子,现在人都失踪了,我该怎么办?有购房合同

·可以要求收回房子吗,几年前
  几年前,爷爷奶奶和我去房产交易中心按房屋买卖程序将房子卖给我了,三证都是我的名字了(没有真正付房屋款,但是有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售房款发票,发票显示房子按四十万成交)。但未办理公证和立遗嘱。现在爷爷奶奶都健在,并住在这个房子里。现在面临两个问题,1、爷爷奶奶可

·咨询关于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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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和他人已连续姘居十二,其间又瞒着本人买了房,儿子今/span>
  老婆和他人已连续姘居十二,其间又瞒着本人买了房,儿子今二十岁,由于多由女方带大,和我形同陌路,严重对立,如今她提出离婚,我既对她在外姘居期间买的房产情况一无所知,也对她姘居对象的具体住址等不知道,知情人怕得罪他,也不肯告知我,请问上述情况我该如何应对

·房屋屋顶漏水与维修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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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您作的《房产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对私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作
  请问,您作的《房产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对私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作出决定拆除危房》案例解析是江西省高院2019年8月判决几号案件,因我的案件有相似之处,不知您是否方便告知?

·原因是商品楼房,同一楼层共用的一个墙体,后者装修影响到前入住
  原因是商品楼房,同一楼层共用的一个墙体,后者装修影响到前入住户,墙体挂砖爆列,要求后者负责任,但后者拒绝承担责任,这样的情况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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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知识:
  • ·新婚姻法房子婚前加名的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满足法定年龄的男女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是可以选择结婚对象的,在结婚前,一般会购买婚房,为了防止在离婚时就房产问题发生纠纷,一般在婚前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新婚姻法房子婚前加名的规定是怎样的?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一、新婚姻法房子婚前加名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


  • ·房建工程质保期如何确定?
      房建工程质保期如何确定?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工程在完工之后是需要进行验收,并达到标准之后,才能交付使用的,但是机关如此,再给次投入市场之后,由于工程质量的问题,引发的他人或者单位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依旧是较为常见的,故而相关单位会对房建工程质保期进行约定,再此期间内,可以扣留质保金。一、房建工程质保期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怎么维权?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1至第24条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


  • ·离婚的时候拆迁房要怎么分割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现在也开始对一些老城区的旧房子进行拆迁,既然涉及到拆迁自然就会有赔偿的问题。而在拆迁房屋的过程中,夫妻也是有可能出现离婚的情况。那此时离婚的时候拆迁房该怎么分割才好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以产权


  • ·夫妻双方离婚房子小孩有一份吗
      一、夫妻双方离婚房子小孩有一份吗?住房如果是婚后取得,或是登记夫妻俩姓名,住房就是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夫妻俩可以在离异时,把部分或是全部产权过户给孩子。但是,给孩子房产,这个给,需要办理过户,才合法有效,需要交纳过户税费。而夫妻俩之间,相互更名房产,不需要缴纳税费,只有几百元手续费。离婚之后,婚后夫妻双方所得归为共同财


  • ·房屋买卖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买卖中,最怕的就是出现违约的情况,这时势必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影响。尤其是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购房者一定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实践中房屋买卖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为您介绍。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


  • ·无证房产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


  •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但因市人民政府确立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建设而拆除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货币补偿的标准计算出拆迁补偿款,然后结算出补偿房屋的商品房价格与拆迁补偿款的差价,多退


  • ·买房面积误差达到多少能要求退房
      有过购房经历的人都知道,有些时候开发商说的商品房面积,可能与实际测量出来的面积是不符的。而此时购房者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建议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实际对商品房的面积作出测量。而按照法律的规定买房面积误差在达到一定数值之后,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那究竟买房面积误差达到多少能要求退房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


  • ·房屋装修伤人责任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在买房后,都会根据自己的意愿对房屋进行装修,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因装修而伤人等。那么,在法律上,若房屋装修伤人责任谁承担呢?现在,就由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房屋装修伤人责任谁承担据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的精神及实践经验,确定雇佣人是否承担转承赔偿责任,主要看是否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 ·房屋出租前就已经设立抵押权,是否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出租前就已经设立抵押权,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是,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承租人虽然不能以“买卖不破


  • ·济南二手房买卖手续是怎样的?
      如今有些地方的房价每天都在上涨,一些人手头资金不足,而且对房子要求不是严格的话就开始选购二手房进行交易,说明二手房有着独特的优势。那么如果在济南怎么交易二手房?在济南二手房买卖手续是怎样的?下面的我们为您进行解答。一、买卖前的产权审核担心买到产权有瑕疵的房子,是买家们不敢进行自主交易的一大原因。但做足前期准备工作,这


  • ·抵押的房屋能否进行租赁,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现实生活中,可能因为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而房屋所有人将房屋进行了抵押,那么此时抵押的房屋能否进行租赁呢?而要是房屋先租赁出去了,这个时候又是否还能抵押?关于这两个问题,我们马上就来为您解答。一、抵押的房屋能否进行租赁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权


  • ·由于我国商品房的价钱普遍偏高,对于普通老百姓一般情况下是无法
      由于我国商品房的价钱普遍偏高,对于普通老百姓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购买起的。好在政府推出的有一系列的保障房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我国公民的住房问题。很多情况下,您在购买保障房的时候也需要通过贷款进行购买。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南京购买保障房的贷款条件是什么?一、南京购买保障房的贷款条件是什么?1、贷款对象是指年龄在8-6


  •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利益属于遗产范围吗?
      1.李秀(化名)与刘子成(化名)夫妇育有两女,分别是长女刘慧来(化名),次女刘慧开(化名)。刘子成去世后,李秀与张立民(化名)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张立民所在单位北京市某厂分配海淀区荣凯路×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张立民在此居住至1991年3月10日去世。2004年11月15日,李秀与北京市某厂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 ·居间服务合同房产方注意事项有哪些?
      居间服务合同房产方注意事项有哪些?居间服务合同房产方注意事项1、居间服务内容要明确规范的居间合同会写明中介会提供给购房者怎样的居间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有哪些等等,但是一些不法中介也会利用售房者对居间服务内容不了解的缺陷,而在合同中做手脚,比如少写一些服务内容,或者服务内容不明确等,从而损害购房者的权益。为了避免出现


  • ·房地产权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


  • ·小产权房买卖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小产权房就是指农民自己在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它在市场中其实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它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如果你要买卖小产权房,一定要格外的小心。下面,我们将为你介绍小产权房买卖应注意的相关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


  • ·单位受贿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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