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公民只要是被司法机关机关依法起诉,并且由人民法院定罪以后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我国公民只要是被司法机关机关依法起诉,并且由人民法院定罪以后,肯定是会在人生的档案当中留下刑事案件的犯罪底案的。即使我国普通公民基本上都知道留有一个刑事犯罪的底案会对自己以后找工作和其他各方面产生多么严重的影响,更不用说是一些身份比较特殊的人员,相信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也是,关于醉驾如何才没有案底?一、关于醉驾如何才没有案底?刑事底案任何人都没办法消除。如果醉驾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就不会留下案底,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留下案底,不可以消除,具体可到公安部门查询。案底就是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后,执法机关对被处罚人所留下的档案记录。如果你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且公安机关根椐你的违法行为及其性质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相应处罚,结案后的案件卷宗将永久性的保存在公安机关的档案部门,一般的行政处罚实施后的处罚决定书,将寄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装档管理,行政违法的处罚,一般而言不受影响。二、醉驾的处罚措施1、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禁驾。2、醉驾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10年禁驾并依法追究刑责,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3、醉驾被拘役会留案底。拘役就是刑期比较短而已,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的是有期徒刑了。拘役四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性质一样的,只是刑期长短不一,导致叫法不一而已。三、醉驾从轻处理的规定以下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2、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3、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4、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5、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6、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只要醉驾已经构成了既定事实,那么是绝对会留有刑事犯罪立案的,这种刑事犯罪的底案会伴随一生。不过对于普通公民来说,醉驾的刑事底案并没有多么严重的影响,只不过对于公务员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人来说,留有一个醉驾的刑事立案影响非常严重。
  
  
  


·怎么认定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对于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按照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那么具体来说怎么认定聚众斗殴罪?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怎么认定聚众斗殴罪 1、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 聚众...


·虚假诉讼有不被判刑的可能吗
      看情况。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反贪、反渎部门处理;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虚假诉...


·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是什么
      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是什么一、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是什么?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有哪些法律规定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有哪些法律规定 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经济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了。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增多,尤其是经济犯罪,成为了一个很主要的问题。这些犯罪者主要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从而获取非法的钱财。那么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是什么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


·寻衅滋事罪量刑适用缓刑吗
      寻衅滋事罪量刑适用缓刑吗寻衅滋事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只能犯罪嫌疑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标准就有有机会争取缓刑。当然如果寻衅滋事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在三年以上或者多次进行寻衅滋事犯罪的话,肯定是不能争取到缓刑的。适用缓刑的条件要求: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


·抢夺罪入刑数额是如何要求的
      抢夺罪入刑数额是如何要求的根据有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其中,在一般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3000元以上的,属于抢夺数额较大。因此,抢夺罪的入刑或者入罪数额至少为1000元。要注意,各地实际规定的数额可能不太一样。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


·串通投标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


·毒驾入刑未立法就可以免受处罚吗
      毒驾入刑未立法就可以免受处罚吗?一方面支持毒驾入刑,并且还要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则认为由于可执行性等现实问题的困扰,会出现很大的困难。无论两方如何争论,毒驾的社会危害之大是不容置疑的。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治理难题。 公安部近日也根据讨论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着手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染毒者要在30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 (二)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人把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搞混,其实他们是有本质的区别。那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该怎么区分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呢?具体来说,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开详细介绍。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1、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什么是诈骗罪 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


·犯罪预备阶段主动停止还会被处罚吗?
      犯罪预备阶段主动停止还会被处罚吗?刑法第24条第一款 [2] 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


·2023江苏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常见罪名的量刑标准,各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尽快的出台了本地区对常见犯罪的具体量刑情况。其中江苏省可以算是其中比较积极的。而其中也对诈骗罪的具体量刑进行了调整,那现在江苏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可以知道,江苏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情节规定如下: 1.根据诈骗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