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情况会判缓刑 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其体现了刑罚人道化、缓和化、合理化的理念。对于不慎涉及到刑事犯罪的犯罪人而言,能争取到缓刑对自己早日回归社会大有裨益,但判缓刑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那究竟在什么情况会判缓刑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缓刑是什么
  缓刑,又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具有以下特点:1、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2、对被告人暂不处以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执行具体刑罚。3、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
  二、在什么情况会判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三、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我们就为您解答到此。缓刑的适用有具体的条件,对于不慎涉及犯罪的犯罪人而言,建议您最好委托专业律师为自己辩护,这样才能能够更好的收集自己罪轻、平时表现良好的相关证据,争取到缓刑的适用,才能少受牢狱之苦,早日回归社会,更早回到家人及亲友之间。
  
  
  


·单位犯罪的数额一般有特别限定吗?
      单位犯罪的数额一般有特别限定吗? 一、单位犯罪的数额一般有特别限定吗? (一)单位犯罪界定 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


·危险驾驶罪 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
      《刑法》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拘役,但还要同时处罚金。当然实践中,很多犯了危险驾驶罪的人,最后都是适用缓刑的。那么在危险驾驶罪缓刑期间需要注意什么呢?具体内容,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危险驾驶罪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


·绑架罪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判多少年?
      绑架罪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判多少年? 一、绑架罪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判多少年? 绑架罪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有其...


·组织赌博罪量刑标准
      一、组织赌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以下情节的需要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


·贩毒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其实对毒品的管理是很严格的,很多与毒品相关的行为,其实都是被规定为了犯罪,这其中就包括了贩卖毒品罪。根据法律的规定,贩卖毒品的时候不管数量是多少都要受刑罚处罚,但是根据情节的轻重、数量的多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下文中我们带来贩毒最新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罪如何量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院招摇撞骗罪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法院招摇撞骗罪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一、法院招摇撞骗罪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


·法律中规定的减刑条件有哪些
      若罪犯在服刑期间想要被减刑的话,那此时需要先满足规定的减刑条件才行,不然根本不会获得减刑的机会。话说回来,法律中规定减刑条件有哪些呢?而一般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减刑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法律中规定的减刑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 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二) 实质条件: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进行生产或者是销售劣药,一般来说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会除以50%销售金额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所判的刑罚更加严重,会加大力度的相关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中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选择性关系,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犯罪。本罪为结果犯...


·刑诉法关于哺乳期一年规定是什么?
      我们知道,出于对怀孕妇女和处在哺乳期妇女的保护,两怀妇女犯罪是不适用死刑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哺乳期一年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你知道刑诉法关于哺乳期一年规定是什么吗?本文将列举出关于哺乳期妇女的相关规定,来供您一起参考了解。一、刑诉法关于哺乳期一年规定是什么?《刑法》规定妇女的哺乳期,妇女的哺乳期是由《劳动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妇女的哺乳期为一年,从小孩出生时起算。二、我国刑诉法有关孕妇、哺乳期妇女的规定孕妇,哺乳...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根据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流程规定,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一般都是先审理结束刑事案件之后,才会开始民事审查。侦查、起诉阶段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经给付,被害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可以受理。二、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刑诉法》和《民诉法》的规定。应最大限度地以保障原告人诉权为出发点,不断规范审理程序。1、告知诉权。对新收案件,被害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很多人在说话的时候会胡说八道,而这样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到刑法是
      很多人在说话的时候会胡说八道,而这样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到刑法是这些人都不会意料到的事情,其实这些带有侮辱、诽谤性的言论是可能涉及到侮辱诽谤罪的。而且在当今社会,法院对侮辱、诽谤性案件做出的判决也是非常的多的,那么诽谤罪的刑事判决书范文怎么写?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