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构成犯罪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当事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则构成犯罪。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且用于个人营利活动的,则不受时间方面的限制。当然,当事人在案发前能够退回公款的,则可以从轻处罚。
  
  


·债务担保人的条件都有哪些
      债务担保人的条件都有哪些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


·借条要注意什么
      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经济上的困难经常会向别人借款,更常见的借款情形就是自然人直接的借款,那么借条的书写以及借条的注意事项就变得尤为重要。借条也可以说是借款合同的一种,使我们权利保障的一个重要的凭证。在之后的还款,或者到期不还款的时候,借条可以作为保障权利的一个重要的证据。写借条的时候应当注意借条的内容应当包括:(1)借款的期限,这笔钱借用多长时间是要在借条中明确记载的,比如说自借条成立起两年内还款,或者具体到某一时间点还款。其次就是什么啥...


·小贷公司借款给股东的规定是什么?
      小贷公司借款给股东的规定是什么?小贷公司借款给股东的规定是可以进行贷款,但是必须要有一定的记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首先,作为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有关《公司法》等法律的要求。其次,作为特殊的从事贷...


·起诉欠钱不还没有财产怎么办
      起诉欠钱不还没有财产怎么办?欠钱不还没有偿还能力的可以协商分期还款,确认没有还款能力的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一般在起诉之前就应该确认一下对方是否有偿还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


·欠钱不还拿东西抵账怎么办?
      欠钱不还拿东西抵账怎么办?欠钱不还拿东西抵账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和对方协商,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拿东西抵债的,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就私自拿走和扣押他人财产的话,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会构成对于他人财产权的侵犯。对于欠钱不还的,可以拿东西进行抵债。对于欠钱不还的,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决定拿债务人的财产来抵债,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是不可以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以债务人的财产来抵债的。债权人可通过法院诉讼...


·借条不可缺少的要素借条要当面写吗?
      借条不可缺少的要素借条要当面写吗?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也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最经常用到的“合同”。借条是一定要借款人亲自写,并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借款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借款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


·公积金贷款等多久时间
      公积金完成审批一般需要2~3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则要求不能大于三个月放款。公积金贷款的时间进程:1、公积金贷款如果无需复议,一般在提交材料后需要半个月左右可以审批通过。2、审批通过后要办理过户,在过户手续办完之后大约7~10天放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


·债务凭证和债权凭证区别
      债务凭证和债权凭证区别当今社会,债务关系纠纷是最为常见的法律纠纷。诉讼人在提出诉讼时往往需要拿出相应的凭证,证明债务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问题的解决。许多人因为没有分清债务凭证和债权凭证有什么区别,导致在诉讼时遇到问题,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解释一下债务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区别。 一、债务凭证含义 债务凭证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二、债权凭证含义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最新的内容有哪些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最新的内容有哪些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和改革,使公司以及企业繁荣发展,公司注册数量越来越多,这也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活跃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好坏与公司发展是息息相关的。我国法律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最新的内容,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最新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


·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民间借贷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该规定,显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出借人住所地,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取得了当然的管辖权。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1,《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


·欠条到期不还怎么办
      1、对于欠债不还的,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两年内就可以。4、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