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非法集资财务有罪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非法集资,相信您对这个名词是有一定的了解的,非法集资,顾名思义是一个违法犯罪的 行为,集资就是筹集资金的意思,非法,就是某单位或者是个人通过非法的行为,以自己占有为目的的向社会公民们筹集资金的一个行为。该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那么关于非法集资财务有罪吗?
  
  
  一、关于非法集资财务有罪吗?
  
  这种情况涉嫌非法集资罪,而且数额巨大。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单位非法集资的责任人怎么处置
  
  (一)健全完善预警机制
  
  1、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我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畴,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群防群治。组织力量深入社区、村居开展防范预警工作,加强对基层网格人员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等技能培训,时刻关注辖内频繁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员动向,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早介入、早处置,努力将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
  
  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责任单位: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法院、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智慧办、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单位)
  
  2、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私售理财产品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或利用工作之便组织、参与非法集资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问责。各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要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可疑交易账户报告,经金融监管部门甄别后,将涉嫌非法集资的可疑账户及时提供给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公安机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办,各金融机构)
  
  3、加强重点领域管控。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责任单位: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林业局、银监办等相关部门单位)
  
  三、依法稳妥处置违法违规案件
  
  1、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金融监管、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侦办打击力度,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要充分发挥刑事打击的主动性,调动多警种及基层组织力量,摸排非法集资线索,做到打早打小,提高案件侦办效能。市法院要建立涉案资产登记处置信息平台、项目托管经营机制和易贬值、易灭失等特殊资产快速处置机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追赃减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各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单位)
  
  2、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分类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各镇街(园区)要严格落实维稳属地责任,将风险处置和信访维稳工作有机结合,在处置案件的同时制定相应的维稳预案。信访部门要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注重涉及非法集资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引导涉案群众依法维权,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和极端情况发生。(责任单位:政法委、信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各镇街园区,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3、加强分工协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处置和维稳工作合力。对跨区域案件的处置,要强化全局观念,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加强沟通协商,防止遗漏犯罪事实,共同解决办案难题。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负责,搞好统筹协调,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依法配合开展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涉案资产查封等必要的协助工作;同时,探索引进法律、社会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参与案件处置,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四、处理非法集资负责单位是谁?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1、成立专案组。
  
  2、制定处置方案。
  
  3、公告取缔。
  
  4、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5、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6、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7、集资款项清退。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非法集资是一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该严厉的打击惩罚该行为人,防止第二次实施同样的行为。作为普通的公民,也应该时刻警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让别有用心之人得逞。
  
  
  
  


·信用卡诈骗罪怎么办?立案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对您来说是非常非常熟悉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都在使用信用卡。也有有心存不正,利用信用卡起了歪念,非法集资进行诈骗,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这是需要受到法律道德的惩罚的,如果说遇到信用卡诈骗罪怎么办?它的立案标准又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


·集资诈骗需要哪些证据才可以定罪?
      作为一种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类型,集资诈骗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它一般具有作案周期长、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的犯罪特点。广大群众虽然对这一犯罪形式有所了解,却对于其具体的定罪证据知晓不多。下面我们就为您解答关于集资诈骗需要哪些证据才可以定罪的问题。 一、集资诈骗需要哪些证据方可定罪? 证据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客观依据。由于集资诈骗犯罪往往作案周期长、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因此更需要重视对集资诈骗类犯罪各类...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的范围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的范围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有:1、公司;2、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3)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4)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非法私藏枪支罪的定义是什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枪是军人们的武器,也可能成为普通人犯罪的工具,所以我国法律是不允许私藏枪支的,那么在法律上关于非法私藏枪支罪的定义和立法标准又是怎么规定的呢?而对于犯罪的人又有着怎样的惩罚呢?只有了解相关的规定和立法标准,我们才能在知法的基础上不去触犯法律的界限,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一、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况,仅有刑法规定的下列三种:(1)代为保...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
      犯罪分子猥亵儿童的目的是刺激和满足自己的性欲,是性变态的一种表现。犯罪分子利用人们的信任和疏忽,以及儿童幼稚无知、贪吃贪玩的弱点,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那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如果构成此罪,就要严惩。那么,猥亵儿童罪该如何判刑?本站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 1、客体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打架能拘留多久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打架能拘留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逃逸如何判刑?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逃逸如何判刑?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专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属,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一般为有期徒刑十三年。2、故意伤害罪量刑参考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量刑标准从来都是刑事犯罪比较重要的内容,毕竟关系到该如何出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问题,当然也就是大众重点关注的内容。那么对于滥发林木罪来讲,其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滥发林木罪的犯罪构成 (...


·刑法的量刑机关是什么意思?
      刑法的量刑机关是什么意思? 一、刑法的量刑机关是什么意思? 量刑机关就是属于可以判刑的机关,对于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客体是犯罪人,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