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解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如何解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
  在能源紧张的今天,建筑节能工程成为了建筑项目重要的配套工程,其中又可细分为墙体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及室内节能工程。节能工程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物的使用,并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那么,如何解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如何解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
  
  1、对政府的责任进行强化,促进建筑工程中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建筑节能工作首先必须依靠政府行为强制推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是整个建筑工程节能工程管理体系中的主导者,必须要对自身的责任进行强化。在管理建筑节能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对各种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加速进行配套完善、积极推进落实。
  
  2、对业主建设行为加以规范,提高建筑节能工程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即业主作为建设工程中节能工程的投资者与组织者,是整个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的主要参与人员,同时也是建筑节能工程中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在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该对施工图纸会审与设计技术交底专题会议加以组织,对业主的建设行为进行规划。在规划的过程中应该由专业人员对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及工艺的具体要求进行认真讲解,一旦规划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要做好认真管理,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不能对节能工程的设计文件擅自进行修改,施工单位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也必须符合建筑节能要求。只有对业主建设行为加以规范,才能更好地提高建筑节能工程的管理水平。
  
  3、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严格的监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认证实施
  
  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除了政府和建设单位外,还包括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代表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委托下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建筑节能工作自然也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严格监理。监理单位应该在了解建筑节能工程特点的基础上对专项的建立规划和实施细节加以制定,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切实落实。建筑节能工程在施工前,总监应要求承包商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制定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施工方案。将施工方案给予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只有经过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才能进行施工,且整个工程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组织和施工。
  
  4、对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
  
  除了保证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的政策落实外,相关部门还必须做好对建筑节能工程的验收工作。其验收应该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严格执行,在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验收进行先行组织,严格做好验收报告,且报告中必须要指明工程对建筑节能标准的完成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避免其沦为表面工程。
  
  二、建筑节能工程包括哪些?
  
  建筑的节能工程具体指的是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资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由此可见,为了解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强化责任,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建筑单位要提高设计施工水平,严格严重工程验收规范施工,建立单位加强工程监理,保障节能工程认证实施。在验收阶段,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律师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律师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是按照律师平时工作的一个获得收入状况来进行赔偿,律师是服务行业的一种,那么律师的误工费会按照服务行业相关的工种的误工费计算。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误工费赔偿标准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


·劳动合同何时订立生效?
      虽然找到了工作,但是为了让这个来之不易的工作有所保障,就要和工作单位签劳动合同。这是很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过很多人虽然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却不知道劳动合同何时订立。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讲解一下劳动合同该何时订立。 一、劳动合同什么时间签订 (一) 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


·代理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会存在多种多样的关系,而代理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两种关系,但是对于代理关系和劳动关系,很多人都不知道该怎么进行很好的区别,下面给您简单介绍一下代理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样的? 区分是否劳动关系应重在把握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应认定是劳...


·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保险?
      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保险? 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


·职工工伤不认定工资怎么发
      职工工伤不认定工资怎么发?没有做工伤认定之前一般都会停发工资的。工伤认定中,从法律上讲,只够受伤性质尚未确认,工资待遇也就无法确定。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有是否属于工伤的基本判断,可在此基础上协商工资暂行支付标准,也可以有职工暂借生活费,待工伤认定后按认定结论进行工资结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


·员工有重大违纪能辞退吗?
      员工有重大违纪能辞退吗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该严重违纪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且该规章制度已经明确告知员工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都?
      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都有哪些 辞退员工中经常出问题的基本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辞退。比如,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员工违纪,可以辞退;只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辞退员工……这些观点都是很危险的,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持有这些观点的企业往往都是劳动争议不断并且屡屡败诉的企业。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


·女职工在哺乳期单位可以辞退吗?
      女职工在哺乳期单位可以辞退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辞职不批准怎么办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公司为自己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


·2018年规定什么时候申请工伤鉴定申请工伤鉴定有时间限制
      2018年规定什么时候申请工伤鉴定申请工伤鉴定有时间限制。工伤认定一般在工伤发生后30日内由有人单位提出,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在工伤发生1年内提出,受理的部门是劳动局(内专设工伤认定的部门)。(一)鉴定机构:省、地(市)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评残标准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委托,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主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院,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过年了,欠工人的钱再不支付,当心要坐牢
      过年了,欠工人的钱再不支付,当心要坐牢 一到过年的时候,总是会出现一些“老板拖欠工资”的新闻报道。这不广东省刚刚抓捕了欠薪逃匿另起炉灶的私企老板,而此时就不会再像您认为的那样,只要把拖欠工人的工资补发了就行。毕竟该私企老板的行为已经十分恶劣了,此时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老板拖欠工人工资不发的行为都是按照劳动纠纷进行处理的,而这属于民事纠纷当中的一种,在我国这类的纠纷原则上是不会触犯《刑法》,自然也就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过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