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流程怎样?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国的司法机关,以案件的处理为自己的工作。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案件时,要制作相应的比准受理书,并将这个交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不同概念的,两个机关处理的案件类型是不同的。通常,一个案件,一般的法院难以判决的,会交由检察院进行审判。那么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流程怎样?
  
  
  
  
  一、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流程
  
  第四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由本院立案侦查。
  
  第五条本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本院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本院侦查。本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六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本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报请有和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应当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发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办理指定管辖的案件,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一)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或举报;
  
  (二)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督办的;
  
  (三)法院、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部门移送的;
  
  (四)侦查部门直接接受的控告、举报;
  
  (五)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
  
  (六)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七)从调查取证的或者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的;
  
  (八)从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八条单位、公民直接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举报、控告或者自首的,应当受理。对于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向其说明,也可先行受理,并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
  
  第九条接受举报、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应当由科、处、局长或指定的专人接待,并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对口头举报、控告或自首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接受报案、控告、检举笔录》或《自首笔录》。接受单位、公民举报、控告,应当告知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以及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侦查部门直接受理、自行发现等非举报中心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在三日内送交举报中心登记、处理或备案。特殊情况,可以在案件立案后三日内补送举报中心备案。侦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案件线索,并建立线索库,实行微机动态管理。专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逐件登记线索来源、涉案单位及人员、反映的事实、性质、侦查人员对线索处臵情况,并定期核对、分析。
  
  第十一条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实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统一管理制度。本院应当在线索受理后三日内报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重大责任事故、重大侵害公民权益事件线索应当在受理当日上报。对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线索,本院应当于发现或收到后十日内,逐件填写《检察机关要案线索备案移送表》,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二条对案件线索的处理,一般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和线索专管员等共同组成的案件线索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案件线索评估后认为具有初查价值的,应当由侦查人员制作《提请初查报告》并提供初查预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实施;认为不具有初查价值的,或者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或者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报请检察长批准后,移交举报中心处理;认为暂不具有初查价值,但有待查价值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提出缓查意见,报请检察长批准。缓查线索经检察长批准后应当由专人统一保管,并将相关材料送举报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对实名举报,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协助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做好答复工作。侦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的,应当制作《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第三章初查 第十四条对案件线索的初查,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要案线索,应当坚持党内报告制度。报告一般在获取一定证据之后、正面接触被查对象之前进行。第十五条接受初查任务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检察长决定初查后三日内拟定《初查方案》,报科、处、局长审批。《初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和有关背景材料;
  
  2、案件线索来源及涉嫌的主要问题;
  
  3、案件线索成案的可行性分析;
  
  4、初查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5、初查方向及突破口的选择;
  
  6、初查的步骤、方法和谋略;
  
  7、向侦查转换的条件;
  
  8、初查任务分工及力量分布;
  
  9、初查中的
  
  第十六条初查可以询问举报人和有关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材料,查询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帐户、存款、汇款;可以进行鉴定;可以对证据材料进行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等。侦查人员询问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做好记录。征得其同意,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初查过程中不得直接出示举报材料,不得暴露举报人。初查中,可以商请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部门配合调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前介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初查一般按秘密原则进行,对过失犯罪或者危害结果比较明确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可以公开进行。初查时,一般应当在外围获取一定证据后再接触被查对象;在初查贪污贿赂案件时,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经必要的调查和审查从外围难以获取证据而有接触必要的,经科、处、局长同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直接接触被查对象。
  
  第十八条初查工作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第十九条初查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初查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有关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回避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应当填写《回避决定书》或《驳回申请决定书》。申请复议的,复议后应制作《回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复议人。
  
  第二十条侦查人员向被查对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其人身权利。向被查对象调查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谈话记录一律使用《询问笔录》,可以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初查一般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期限届满不能完成初查,需要延长的,侦查人员应当提出请求延长期限的书面报告,报科、处、局长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案件线索不能在规定的二个月内完成初查的,应当向下达《交办函》、《督办函》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初查中,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一时难以查明事实,但有再查可能的案件线索,可以中止初查。侦查人员应当书面报检察长批准。案件线索材料移交线索管理人员保管,送本院举报中心备案。中止初查报告,可参照《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作。中止初查情形消失后,侦查人员应当及时书面报请检察长批准恢复初查。恢复初查的报告,可参照《提请恢复侦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作。
  
  第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初查完毕,应当经侦查部门集体讨论后,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认为被查对象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提请立案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
  
  (二)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犯罪行为人暂时不能确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一个案件的初查,一般都要按照秘密原则进行,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比如过失犯罪或者是危害的渎职侵权则可以进行公开初查。该工作不得对该初查对象强制执行,不得随意的冻结,扣押,冻结财产。
  
  


·九级工伤怎么赔偿
      这几年来,经常发生一些员工由于工作原因而受伤,因工致伤的医疗费等问题不需要太过担心,有公司负责相关问题,比如医疗费用是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的。但是有一些情况需要受伤的工人了解清楚,比如说工伤的赔偿是怎样计算的,又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赔偿的,这些问题关系到工人的切身利益,但绝大数工人由于长期处于繁忙的工作之中对此并不是很了解。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九级工伤怎么赔偿。 一、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


·劳动者被单位辞退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劳动者被单位辞退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如果劳动者被单位辞退的话,此时多数都是因为劳动者的行为损害到了单位的利益,但也有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利益是一种损害。那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被单位辞退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劳动者被单位辞退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非因员工原因,公司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职工本人,并给予经济补偿。包含下列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相对于有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大区别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一般来说,合同未到期,单位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永远不会到期,因此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经济补偿金,一般都不愿签无固定期的,宁愿一年一年的续签。这种做法极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一.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久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约定明确的期限。在实践中,确实有一...


·单位能不能克扣员工提成
      销售人员的工资基本上是由提成款和基本工资组成的,其中提成款占了很大一部分。但现实中总会有单位会克扣员工的提成款。那么单位能不能克扣员工提成?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单位能不能克扣员工提成单位不能克扣员工提成。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提成款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违反和...


·买房落户首先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
      买房落户首先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且该工作属于当前城市,有些非本市户口的人想要落户买房首先就是找一份当前城市的工作,这样就可以在进行买房的操作。在该市区买的房子面积是在九十平米以上的住房,需要拿到房子的房产证。在拿到房产证后,并且工作有一年以上的时间,并交纳社保的,当事人去办理落户手续时需要将房屋的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的原件及复印件,还有查档的证明材料都带上。如果是买了房子但还没有拿到房产证的话,需要先在网上网签商品房的...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有哪些?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项目制订配套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并制定文明施工奖罚措施,并层层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书,用经济手段辅助岗位责任制的实施。 2、各施工员必须督促有关作业班组在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尽、工完场清”。 3、积极推行CI战略,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4、现场要加强场容场貌管理,使现场做整齐、干净、节约、施工循序良好。 5、施工现场要做到“五有”、“四净三无”、“四清四不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


·在我国签一年劳动合同想辞职是否可以
      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是一年,合同如果到期以后,自然员工这方面其实就已经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了。问题是有一部分员工可能在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就想要和公司提出离职,所以这部分的员工估计比较担心的一个问题也是,签一年劳动合同想辞职是否可以? 一、签一年劳动合同想辞职是否可以? 劳动者中途随时都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最新骨折工伤赔偿案例有哪些?
      在工作中遭受工伤是人们最不愿意见到的结果,很多人因为工伤造成了严重的损伤。此时如果不能得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劳动者可能会因为支付不起医疗费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治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两个骨折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案例一 1、案件回放:潘某系南京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9月25日上午7时45分,潘某到单位上班,在快进公司大门口时被本单位的一辆货车撞伤,造成右腿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8天,经鉴...


·工伤鉴定申请书没有工厂盖章怎么办
      员工在遇到工伤的情况下,由于涉及到员工的工伤赔偿,所以说用人单位的态度其实是很重要的。如果用人单位不积极的进行配合的话,那么对于员工来说在维权的道路上可能就是比较困难的,需要收集各种各样的资料,还需要耽误一定的时间去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工伤鉴定申请书没有工厂盖章怎么办? 一、工伤鉴定申请书没有工厂盖章怎么办? 工伤鉴定申请书,公司不签字盖章不影响鉴定进行和鉴定结论效力。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实在工伤认定的基础...


·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有什么规定?
      离职分为主动辞职与被辞退两种方式,劳动合同法中对离职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可随便辞退员工,员工也不可随便辞职,所以在办理离职是要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办理,下面我们为您整理编辑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