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流程怎样?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国的司法机关,以案件的处理为自己的工作。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案件时,要制作相应的比准受理书,并将这个交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不同概念的,两个机关处理的案件类型是不同的。通常,一个案件,一般的法院难以判决的,会交由检察院进行审判。那么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流程怎样?
  
  
  
  
  一、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流程
  
  第四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由本院立案侦查。
  
  第五条本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本院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本院侦查。本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六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本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报请有和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应当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发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办理指定管辖的案件,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一)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或举报;
  
  (二)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督办的;
  
  (三)法院、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部门移送的;
  
  (四)侦查部门直接接受的控告、举报;
  
  (五)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
  
  (六)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七)从调查取证的或者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的;
  
  (八)从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八条单位、公民直接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举报、控告或者自首的,应当受理。对于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向其说明,也可先行受理,并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
  
  第九条接受举报、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应当由科、处、局长或指定的专人接待,并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对口头举报、控告或自首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接受报案、控告、检举笔录》或《自首笔录》。接受单位、公民举报、控告,应当告知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以及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侦查部门直接受理、自行发现等非举报中心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在三日内送交举报中心登记、处理或备案。特殊情况,可以在案件立案后三日内补送举报中心备案。侦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案件线索,并建立线索库,实行微机动态管理。专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逐件登记线索来源、涉案单位及人员、反映的事实、性质、侦查人员对线索处臵情况,并定期核对、分析。
  
  第十一条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实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统一管理制度。本院应当在线索受理后三日内报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重大责任事故、重大侵害公民权益事件线索应当在受理当日上报。对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线索,本院应当于发现或收到后十日内,逐件填写《检察机关要案线索备案移送表》,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二条对案件线索的处理,一般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和线索专管员等共同组成的案件线索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案件线索评估后认为具有初查价值的,应当由侦查人员制作《提请初查报告》并提供初查预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实施;认为不具有初查价值的,或者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或者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报请检察长批准后,移交举报中心处理;认为暂不具有初查价值,但有待查价值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提出缓查意见,报请检察长批准。缓查线索经检察长批准后应当由专人统一保管,并将相关材料送举报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对实名举报,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协助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做好答复工作。侦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的,应当制作《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第三章初查 第十四条对案件线索的初查,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要案线索,应当坚持党内报告制度。报告一般在获取一定证据之后、正面接触被查对象之前进行。第十五条接受初查任务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检察长决定初查后三日内拟定《初查方案》,报科、处、局长审批。《初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和有关背景材料;
  
  2、案件线索来源及涉嫌的主要问题;
  
  3、案件线索成案的可行性分析;
  
  4、初查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5、初查方向及突破口的选择;
  
  6、初查的步骤、方法和谋略;
  
  7、向侦查转换的条件;
  
  8、初查任务分工及力量分布;
  
  9、初查中的
  
  第十六条初查可以询问举报人和有关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材料,查询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帐户、存款、汇款;可以进行鉴定;可以对证据材料进行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等。侦查人员询问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做好记录。征得其同意,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初查过程中不得直接出示举报材料,不得暴露举报人。初查中,可以商请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部门配合调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前介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初查一般按秘密原则进行,对过失犯罪或者危害结果比较明确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可以公开进行。初查时,一般应当在外围获取一定证据后再接触被查对象;在初查贪污贿赂案件时,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经必要的调查和审查从外围难以获取证据而有接触必要的,经科、处、局长同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直接接触被查对象。
  
  第十八条初查工作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第十九条初查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初查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有关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回避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应当填写《回避决定书》或《驳回申请决定书》。申请复议的,复议后应制作《回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复议人。
  
  第二十条侦查人员向被查对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其人身权利。向被查对象调查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谈话记录一律使用《询问笔录》,可以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初查一般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期限届满不能完成初查,需要延长的,侦查人员应当提出请求延长期限的书面报告,报科、处、局长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案件线索不能在规定的二个月内完成初查的,应当向下达《交办函》、《督办函》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初查中,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一时难以查明事实,但有再查可能的案件线索,可以中止初查。侦查人员应当书面报检察长批准。案件线索材料移交线索管理人员保管,送本院举报中心备案。中止初查报告,可参照《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作。中止初查情形消失后,侦查人员应当及时书面报请检察长批准恢复初查。恢复初查的报告,可参照《提请恢复侦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作。
  
  第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初查完毕,应当经侦查部门集体讨论后,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认为被查对象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提请立案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
  
  (二)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犯罪行为人暂时不能确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一个案件的初查,一般都要按照秘密原则进行,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比如过失犯罪或者是危害的渎职侵权则可以进行公开初查。该工作不得对该初查对象强制执行,不得随意的冻结,扣押,冻结财产。
  
  


·拖欠工资多久构成违法?
      拖欠工资其全称应该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那么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相信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太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简要介绍一下吧。 一、拖欠工资多久构成违法? 根据《劳动法》中的规定,拖欠工资达到30及以上的,就构成违法拖欠工资行为。 我国法律法规主要作以下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未能及时续签常见的几个问题 (一)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纺织业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是生产生活中,很重要的一件事。这方便我们以后的维权。劳动者在维权时,因为无法举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结果往往比较吃亏。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懂得搜集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在各行各业都是如此,纺织业也是一样的。我们将针对纺织业劳动关系怎么确认的问题为您做出介绍。 一、纺织业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员工什么情况不属于工伤
      员工什么情况不属于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2、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人身伤害是行为人自己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4、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不是由于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的暴力伤害,也不属于工伤。5、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


·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没签合同的 老板不发工资的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和老板协商解决; 2、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3、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4、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


·一、分公司之间轮流签劳动合同会影响职员的工龄吗?
      一、分公司之间轮流签劳动合同会影响职员的工龄吗? 分公司之间轮流签劳动合同会影响职员的工龄,工龄的计算即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故职员最好不要频繁的与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工龄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员工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一般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单位愿意赔偿违约金以及工伤赔偿金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另外,如果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也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下面我们为您总结了工伤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相关规定。 一、领取工伤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对于一到四级伤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对这些...


·工程招标了可以转包吗
      不可以。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转包是违法的。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公司也是违法的。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工商局变更地址流程是什么
      流程:1、申请营业执照变更;2、办理工商转出;3、领取新营业执照;4、变更税务登记证。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


·退休人员误工费依据具体有哪些?
      退休人员误工费依据具体有哪些如果受害人已退休但还在工作仍然按照造成实际收入损失进行赔偿。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


·工伤死亡赔付大概需要多少钱?
      工伤死亡在当今社会已经屡见不鲜,许多纠纷从工伤死亡的赔付开始。打工者及其家属在面临工伤死亡时,需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工伤死亡赔付大概需要多少钱呢?工商死亡赔偿的金额怎样计算呢?下面我们来为您详细介绍。 一、工伤死亡赔偿的计算方法 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二、丧葬费 丧葬费标准: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