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0%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第44条规定的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我国的公检机关在办案的过程当中,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那么所有的办案程序都应该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相关规定。首先公检机关在程序上是不能有什么错误的,如果办案程序有错的话,这很容易为日后的定罪量刑造成一定的漏洞。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刑诉法第44条规定的是什么?
  
  一、刑诉法第44条规定的是什么?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公诉案件为什么要委托代理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最早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可被委托的代理人的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的有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
  
  一般说来,任何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但根据司法实践在下列情况下则是非常必要的:
  
  (1)无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2)被害人不能出庭或不便出庭,主要是指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某些案件涉及到被害人的个人隐私,被害人无法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3)被害人对公诉持有异议的案件,有的公诉案件,被害人与检察机关的意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员在向法庭起诉时,不能充分表达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有必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以充分表达和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4)由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案件认识的深化,案件的性质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原来属于自诉范畴的案件,有可能转为公诉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原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就变成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差异较大,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5)被害人认为需要特别维护其某些具体的合法权益的。
  
  在刑诉法第44条当中主要规定的内容是说在公诉案件当中,被害人或者说是近亲属自案件被移交到法院开始审判之日,是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在受案以后30天之内必须告知法定代理人,这样法定代理人才好准备相关的材料进行应诉。
  
  


·如果残疾人犯罪怎么处理
      一、残疾人犯罪怎么处理(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


·中国对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减刑条件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减刑条件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酒驾危险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一种职务犯罪,二者的主体都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犯罪的区分往往需要较强的专业性。那么什么是挪用资金罪?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之间又有哪些不同之处呢?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


·刑事案件中拘捕就是逮捕吗
      一、刑事案件中拘捕就是逮捕吗?拘捕不是逮捕,拘捕准确的来说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简称,在我国法律上就没有拘捕的概念。拘留和逮捕的性质也不一样,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


·构成正当防卫负刑事责任吗?
      正当防卫一般都是针对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措施,而在进行防卫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卫的限度,要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则就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这个时候显然就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是不是意味着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呢?换言之正当防卫负刑事责任吗?下面就让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


·犯罪人放火烧山坐牢算什么罪
      犯罪人放火烧山坐牢算什么罪 一、犯罪人放火烧山坐牢算什么罪 如果不是故意放火烧山,属于过失犯罪,而且烧山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因过失放火导致烧山造成的损失比较大,则可能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立案标准详情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1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量刑标准详情 依照本条和本法...


·派出所传唤可以拘留吗?
      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被派出所传唤的情况,不单止是电视剧才有的。有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回事也许是不小心触碰了法律法规或者要作为有效的证人录口供等情况。有的人担心去了派出所会被拘留会不会留下案底。那么被派出所被传唤了派出所可以拘留的吗?派出所传唤可以拘留吗传唤指的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未被羁押的,但是确实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强制性他们到案接受一系列的询问和可以称为强制措施的措施。但是前提是,公安机关是可以把犯罪嫌疑犯传...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吗?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吗?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吗? 构成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 1、本罪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具体...


·什么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现代生活中电是最不能缺的公共用品。如果缺电,不但影响群众的日常生活,还会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但是,总会存在一些损坏电力设备的现象发生,但这其中大部是过失所致。那么,什么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该罪概念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


·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手段包括哪些
      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手段包括哪些一、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手段包括哪些 1、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2、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