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程序时间限制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受伤总是难免的,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受伤情况可能会很小不会造成严重的损失,但是如果是重大的受伤就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伤痛同时也会给自己的经济带来一定的压力,在工作中受伤则属于工伤,需要进行工伤认定,那工伤认定程序时间限制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程序时间限制是什么?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2、如果单位同意做工伤认定,你和单位一起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看劳动局是否受理;3、如果不能做,合同到期你不能得到工伤赔偿。
  二、 相关法律常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和时效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申请一般先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即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一定要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期限的起始日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超过此期限将丧失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这里要提醒工伤职工的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不以单位同意为必要条件。对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应当注意,在2004年1月1日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时效办法》对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规定申请时效,如果工伤职工在 2004年1月1日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应受理,不存在超过申请时效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 2004年1月1日以后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一是工伤职工在 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家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申请时效应当自 2004年1月1日起计算。二是工伤职工在 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申请时效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一般的工伤都是在工作状态下发生事故造成的受伤,在受伤之后要在第一时间到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因为只有进行认定才能享受到工伤的赔偿以及福利待遇,因此要重视工伤认定以及认定的时间限制
  
  
  


·一、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是否有规定?
      一、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是否有规定?我国有关法律没有就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目前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委派人员劳动关系存在几种模式:1、受委派人员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2、受委派人员与委派单位存在劳动关系3、受委派人员与原单位和委派单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不论是什么模式,受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承担方由三者进行协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二、什么关系构成劳动关系?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缺一不可:1、主体资格合法。劳动...


·员工常常无故旷工;
      员工常常无故旷工; 二、员工经批评教育仍然无效; 三、员工旷工达到规定天数,如连续旷工天数超过了十五天,或在一年内累计的旷工天数超过了三十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项规章在去年1月15日,已被明令废止。所以如果公司现在的规章制度中,仍然有关于 “除名”或“开除”的相关条款规定,那么这些条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法律上对于旷工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但公司可根据自己内部制定的管理制度对员工做一定惩罚。例如扣除员工旷工时的工资,按照天...


·新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如果从事高危工作,不慎受伤,需要进行工伤的相关认证,一定要注意区别两个法律概念,一个是认定办法,还有一个是保险条例,其中认定办法是针对认定的种类以及标准作出的决定,而保险条例责任负责规定赔偿的相关事宜,我们以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为主要切入点,来详细的解读一下,希望能给您一些帮助。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


·在我国模板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内容
      在各行各业当中都有着仅用于行业内部的专业名词,如果不是从事和本行业相关的工作人员,可能在第一次听到这些名词的时候都会觉得非常陌生,比如在建筑工程当中的模板工程。模板工程一般是属于为了工程建设而搭建的临时结构,承载着施工安全问题,所以,建筑行业内部对模板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内容非常关注的。 一、在我国模板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内容? 验收包括以下内容:(1)模板安装是否符合该工程模板设计和技术措施的规定。(2)模板的支承点及支撑系统是否可靠和稳...


·一般工伤骨折赔付多少钱?
      工伤骨折可以赔偿多少这个是没有具体的标准,一般要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


·公司不开误工证明怎么办
      关于交通事故受伤的伤者而言,单位的误工证明不是唯一能够证明误工期限的证据,如果在单位开具误工证明受阻,可以选择求助劳动监察部门尝试由劳动监察部门出面跟单位联系,从而获得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其次,即便开出单位的误工证明也同时需要有正规的医疗结构开具的假条予以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工伤认定和鉴定流程是什么?
      我们知道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发生的人生损害就是属于工伤的情形之一。在劳动者出现工伤后,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进行工伤鉴定。只有完成工伤鉴定后,才能进行相关的工伤理赔,那工伤认定和鉴定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鉴定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新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相关条文
      企业为了节约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或者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往往会采取劳务派遣员工来从事本单位一些支持性的工作。但是劳务派遣工和内部员工经常存在待遇上的差异,导致很多社会问题。那么,新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相关条文是什么?下面一起来看一下。 新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条文: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


·劳动协议解除合同违约金一般由谁支付?
      劳动协议解除合同违约金一般由谁支付? 一、未满期限解除劳动合约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提供资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后,劳动者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为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违反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这两种情况劳动者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主要看公司性质,有一年,三年甚至五年,由双方协商而定。 还有一种,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


·一、无效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效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强迫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上签字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约定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职工权益。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模板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_...


·建筑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建筑工程承包模式,一般分为5类,每一类有自己的特点和注意事项。那么,您对建筑工程承包模式了解多少呢?其实,只要弄明白他们的概念,是很容易对他们区分的。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建筑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工程承发包是一种商业行为,交易双方为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商为业主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建设任务,并从项目业主处获取相应的报酬。1、平行承发包模式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