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爆,不少老百姓在购房的时候选择二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爆,不少老百姓在购房的时候选择二手房,这就涉及到一些税费。相对于新房买卖而言,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税费复杂些。对于购房者,要熟悉计算公式,以免被人算计。那么,买卖房屋买卖费用计算办法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买卖房屋买卖费用计算办法是什么?
  1、卖方:(1)印花税--0.05%,(2)营业税--5.5%(个人购买住房不满2年的普通住房),(3)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2、买方:(1)契税--1.5%(普通住宅享受1.5%的优惠税率,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这3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3%(非普通住宅按3%税率征收契税),(2)印花税--0.05%
  二、买卖房屋税费特别规定有哪些?
  1、契税有1.5%和3%两种。契税征收税率的多少是由房屋是否为普通住宅来决定的。普通住宅界定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这3个条件全部满足的住房为普通住房,普通住宅享受1.5%的优惠税率,非普通住宅则按3%税率征收契税。2、增值税有征收和不征收两种。如果转让个人购买不满2年的普通住宅,则业主需支付(全额÷1.05)×5.6%;不满2年的非普通住宅,业主要交(全额÷1.05%)×5.6%;已满2年的普通住宅则不需支付该税;已满2年的非普通住宅,业主要交(差额÷1.05)×5.6%。3、个税有20%和1%两种。根据地税局现行执行的政策,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将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买卖二手房注意事项是什么?
  1、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产权证书正本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产权证书正本,让业主给你看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你留复印件。注意房产证上有几个人的署名,如果有两个人,在签订后边的合同时就需要有两个人的名字。2、注意所购房屋历史遗留问题购买者千万不要忘记了解购买的房子已有多长历史、土地使用期限还有多长;有没有欠费情况,如物业管理、水、电、气费等。3、对二手房价格进行评估在掌握房屋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消费者应从多个方面对二手房价格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信得过的中介机构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弄清能否做二手房按揭贷款。一般情况下,银行按揭时会做保值评估,这个价格可以看出房屋的较低保值价。综上所述,在二手房买卖中,最大的一个税应该是契税,由买方承担。按照目前规定,契税的税率分为1.5%和3%两种,普通商品房基本是1.5%。计算公式就是房屋买卖合同金额乘以税率。另外,房屋买卖还涉及到过户费、印花税等。这些买卖房屋买卖费用计算办法,购房者应该熟悉。
  
  
  


·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怎么解决?
      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怎么解决?对于购房者而言,在购买房屋之后,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者的区别总是弄不清楚。遇到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这类问题怎么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同时存在的。下面我们为您整理和总结了有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资料,您可以了解一下,希望能为您解答疑惑。相关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


·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它是归国家所有的。公民可以使用土地,但没有所有权。同时,公民使用国家的土地有年限上的规定,它根据被使用土地的用途不同而有不同的年限。那么,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将为您详细说明。 一、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醴陵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醴陵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


·近年来,我国社会对房地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在这方面也一直
      近年来,我国社会对房地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在这方面也一直努力,并且,做一些大中城市进行试点。上海市作为一线城市,属于房地产税试点范围。房地产税和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那么,上海市房地产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上海市房地产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


·怎样办理土地使用权
      怎样办理土地使用权 一、怎样办理土地使用权 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件大事,因此每一年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都十分引人关注,各地政府为了使征地补偿的标准更加符合当今的经济情况,不至于引起纠纷,每一年都会调整征地补偿新标准,因此重庆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并且对于哪些不予补偿也进行了公布。 一、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a、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


·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改善重庆地区老百姓的居住环境和提升重庆的整体居住质量,重庆在很多地方施行了土地征收。征地现象的出现,势必涉及到被征地老百姓的补偿问题。那么,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我们针对这个问题,给您做了以下相关分析。 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


·河北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河北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一、河北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


·涉及财产的异地诉讼离婚全权委托费用多少?
      当今社会,有很多夫妻双方因为生计,长期分居两地,导致感情变淡,最终走向离婚的地步。但是离婚时双方身处异地,大部分人也没有时间参与诉讼,还有一定的财产纠纷,这时候涉及财产的异地诉讼离婚全权委托费用多少?该如何办理诉讼离婚?下面就让我们带您了解一下。 一、涉及财产的异地诉讼离婚全权委托费用多少 离婚时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而异地办理离婚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如果当事人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那么其就必须缴纳诉讼费。诉讼费是...


·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有哪些
      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有哪些 一、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有哪些? 1、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收回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含义是什么
      收回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含义是什么在国内拥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好相关证件后我们即可对土地进行使用可以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当然这些和土地的所有形式也是有关系的,但是对于土地的主题还是很多人不了解,不知道收回土地使用权主体是什么机构,那对于我们来说收回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含义到底是什么呢? 收回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含义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收回土地使有权的主体是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 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于农民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