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概念是怎样规定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有时候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当然这种查封是有前提的也就是法律的规定,因此咱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您都想知道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概念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什么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查封的财产,可以由义务人自行保管。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物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妥善保管听扣押的财产,也可以交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冻结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而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提取和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的目的,在于确保执行文书听确定的权利的实现,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行使查封、扣押、冻结权的只能是人民法院,而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扣押措施。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勘验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扣押的财产是那些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采用扣押、查封、冻结措施,但此时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核实证据进行的庭外调查。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如果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不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范围内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盗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它是指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查封和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进行盈利转移或者变卖的一些行为,这些行为在我国刑法上被规定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具体的您可以咨询一下。
  
  


·毒品犯罪团伙的主从犯会怎么处罚?
      一、毒品犯罪团伙的主从犯会怎么处罚?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其他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首先,对主犯要区别对待。主犯分为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除首要分子之外的一般主犯。由于这两种主犯的罪行和主观恶性有所不同,对他们的处罚也应有所区别。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进行毒品...


·滥用职权罪三百万元量刑规定是什么
      《刑法》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的基本量刑标准,实际操作中以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酌情量刑。《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有什么不同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其实是很相似的,毕竟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了故意,并且也实际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因此,现实中,也导致了很多人无法准确区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那到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有什么不同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有什么不同 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者从构成要件上区别较为简单,关键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相互之间的区别。...


·战时造谣惑众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战时造谣惑众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战时造谣惑众罪既遂刑事责任追究,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二、本罪与它罪的界限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才构成犯罪。而对那些在战时因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随意发表一些错误言论,或者遇到任务较...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行为,怎样处罚非法经营犯罪?
      《刑法》第225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刑法既然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就意味着行为人实施了这些行为必然会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怎样处罚?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所谓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


·多次盗窃还可以判缓刑吗 盗窃罪量刑幅度是怎样的
      盗窃可以说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了,如今我国将多次盗窃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并且需要累计计算盗窃的财物数额。因此,在最后对犯罪分子判刑处罚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累计的财产数额才行,那此时多次盗窃还可以判缓刑吗?如果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多次盗窃还可以判缓刑吗 多次盗窃、如果不是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具体参见法律条文:《刑法》(2015)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


·逃税罪和偷税罪的区别
      逃税罪和偷税罪的区别是什么?依法纳税是企业的应尽义务,也是法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印花税等。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违反法律规定,采取种种手段偷税漏税,情节严重的话,会触犯刑法。那么,逃税罪和偷税罪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一、逃税罪和偷税罪的区别是什么?偷税罪这个罪名已经被取消,被逃税罪代替,因此,逃税罪和偷税罪的区别是没有的,两者只是逃税犯罪在不同时期的叫法。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


·诈骗罪减刑标准是怎样的,如何对诈骗罪减刑?
      诈骗罪一旦成立,在监狱服刑过程中,希望通过积极表现达到减刑目的的人占了大多数。那么诈骗罪怎样可以减刑呢?具体的减刑标准是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诈骗罪如何能够减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抽逃出资后返还构不构成犯罪
      抽逃出资后返还构不构成犯罪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部分公司股东因投资等原因抽逃出资,认为只要事后重新在补足就没有事了,然而很多时候,都是“有出无进”,往往等到被发现时,才会想到重新补足出资。但是抽逃出资,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情况严重的,甚至涉嫌抽逃出资罪,不是简单将出资重新补足就没事的。要是公司股东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的,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又持续投资,且其最终抽逃注册资金的准确数额无法确认,但其抽逃出资行为对公司经营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一般...


·判强奸罪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在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时候,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这里的案件事实通常就是依靠证据来证明的,不同的刑事犯罪需要收集的证据不同,那么判强奸罪需要的证据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判强奸罪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如果有证据,比如现场遗留物,嫌疑人的毛发,留有嫌疑人体液的物品等,可以提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对被害人进行法医鉴定等等。 1、强奸罪的认定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围绕这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