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分包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工程分包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对于规模比较大的工程来说,其包括很多子工程,如钢筋混凝土工程、电气工程等。工程发包人通常会将工程分包,交给不同的专业施工队伍完成。为了避免纠纷,保障工程质量,双方会签署一份分包合同。那么,工程分包合同模板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了解下吧。
  
  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就业主的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
  
  四、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期: 天
  
  五、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 )方式计价,每吨( )元/吨。
  
  合同总价款为
  
  六、质量要求:
  
  本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如达不到本标准,应按甲方要求进行返工自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技术交底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
  
  (2)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图一式( )份。
  
  (3)及时供应合同规定的材料。
  
  (4)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2、乙方责任:
  
  (1)严格按施工规范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施工。
  
  (2)必须按图纸施工。
  
  (3)应保证工期要求,确保工程如期完成。
  
  (4)负责向甲方提供工程结算值同等金额的发票或收据。
  
  八、材料供应:
  
  1、主材由( )方负责提供。
  
  2、辅材由( )方负责提供。
  
  九、材料消耗:
  
  工程消耗材料按实际发生为准,损耗量按百分之( )计算,废料归( )方。
  
  十、施工与验收:
  
  1、乙方按图纸及施工规范严格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有关部门检查、检验。
  
  2、工程完工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十一、结算方式:
  
  签订合同,甲方即向乙方交付( )元预付款,工程进行过半时甲方支付( )元,工程完工,甲方支付( )元工程款。
  
  十二、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赔付方工程总价款( )%的损失费。
  
  十三、其它:
  
  1、本协议一式( )份,正本( )份,副本( )份。
  
  2、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完成后自行终止。
  
  十四、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日期:
  
  里面将工程概况、工程工期、工程款及结算方式、工程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签署分包合同的时候,要确保承包方具备承包资格,严禁非法转包。当分包合同签署后,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在东莞道滘如何做眼睛工伤鉴定方法?
      在东莞道滘如何做眼睛工伤鉴定方法? 1、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


·最低的工伤是什么标准?
      最低的工伤是什么标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所以工伤的最低级别是10级。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


·职工在何种条件下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何种条件下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在何种条件下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其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之前的12个月,包括了在其他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例如,职工在A单位工作了1年2个月后进入本单位,如其中没有中断工作时间的,则进入本单位就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其有2个月没有工作,则应当从其再次工作之时开始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


·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是否有人数限制
      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是否有人数限制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没有人数的限制。 2、已经失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8条规定:“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该规定限制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不得超过3人,但该规定已经失效,现在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


·一 、劳动合同在休产假到期是否可以续签
      一 、劳动合同在休产假到期是否可以续签 动合同在休产假到期是可以续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多久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期限是双方协商的,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签订1天劳动合同或30年的劳动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不过,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动者工作满10年之后再签订新的了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手指粉碎性骨折工伤鉴定吗?
      在工作生活中,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工人和农民工在工作中会发生事故,并导致受伤。劳动者需要清楚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伤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去指定单位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劳动法中对工伤等级鉴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下文详细回答了手指粉碎性骨折工伤鉴定吗这个问题。 一、工伤鉴定的定义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


·辞退员工可以争取哪些赔偿
      辞退员工可以争取哪些赔偿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


·终局裁决适用的案件类型哪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适用终局裁决:   一是小额仲裁案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农民工欠薪无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农民工欠薪无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农民工欠薪无劳动合同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二、无劳动合同怎么确认劳动关系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


·为了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发包方与承包方会在工程施工前签署承包
      为了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发包方与承包方会在工程施工前签署承包合同,对工程需要达到的质量进行规定,同时也需要制定质量验收标准,继而与工程有关的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需要按照既定规范从事作业,为了保证自己尽到了职责,需要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收集好,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据此免除责任。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一)概念 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


·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是否属于公务员编制?
      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是否属于公务员编制? 书记员作为我国司法单位的基层员工对司法工作的开展尤为重要,检察院、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都离不开书记员。那书记员到底属不属于公务员呢,这个问题大多数人都一知半解,不太清楚。下面我们就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是否属于公务员问题问你进行相关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了解相关知识和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是否属于公务员编制 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其实也就是属于聘用制书记员,根据规定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