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所有车辆都是具有法律约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所有车辆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即使是电动车,也必须要遵守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有的时候电动车如果违规操作的话,那么也会给他人的生命和其他司机带来一些安全隐患。在下文当中,我们为您介绍的是,电动车醉驾出事会怎么处理?
  
  一、电动车醉驾出事会怎么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驾入刑定罪,酒后驾车严重威胁到他人和自身的生命安全,酒后驾车的危害表现:
  
  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
  
  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
  
  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我们可以看出电动车醉驾出事的话,那么会处相应的罚款,并且当事人需要被刑事拘留。在这里我们特别提醒您的是如果自己因为喝醉酒驾驶电动车而违规操作自己的电动车造成一定交通事故的话,那么自己是需要负全部责任的。
  
  


·交通人身赔偿十级伤残城市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人身赔偿十级伤残城市标准是什么?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


·在我国汽车违章在哪里交罚款
       其实要想真正把车技练好了的话也得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尤其是很多刚拿到驾驶证的人可能真正上路开车的过程当中还是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有的时候违章并不一定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因此大多数第一次有违章被罚款的这些司机都不太了解,在我国汽车违章在哪里交罚款? 一、在我国汽车违章在哪里交罚款? 到交警大队指定的银行去交。 车辆违章后,如果有没有罚单就得先去交警大队处理,交警会开出罚款单,拿着罚单再去交警大队指定的银行缴交,也可在交警大队直接用银行...


·交通事故导致医疗损害赔偿属不属于共同侵权?
      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已经屡见不鲜,几乎每分每秒都在发生。假设现在有个人现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了,然后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又发生了医疗事故,那么交通事故导致医疗损害赔偿属不属于共同侵权?现在就和我们来一起看看这个问题的答案。 一、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属不属于共同侵权? 先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和医疗侵权是两次侵权,既不同于共同侵权,也不同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而是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损益相抵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受害人遭受的...


·交通法规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交通法规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


·交通人伤理赔标准包括哪些项目
      交通人伤理赔标准包括哪些项目交通人伤理赔标准包括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各类复印费等。二、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流程1、出险:发生事故。交通警察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并根据调查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证...


·工伤认定老板不配合需要向社保局提交什么材料?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或者是在工作中,有时候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那么在工作中收到的伤害是属于工伤的,可以向招聘者也就是老板申请工伤赔款,但是如果老板不配合的话,就需要自己向社保局提交材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工伤认定老板不配合需要向社保局提交什么材料呢?下面为您解答 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比如:事故发生时,目击者的证词证言并签字按手印,劳动合同等材料,自己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需要...


·交通事故没有现场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没有现场怎么处理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在第十条之规定中,公安...


·交通赔偿有哪些?
      交通赔偿有哪些方面 赔偿什么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


·一、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时间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时间是多久?1、车辆定损没有时间规定,但是保险报案有时间规定。2、国家对车险定损时间并没有硬性要求,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需要打电话通知交警处理。与此同时,打算走保险的需要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然后再去定损。3、保险报案是有时间规定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是:车险事故发生后,必须48小时之内报案。一般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想走保险的车主都是当场报案。4、报案之后,保险公司勘查人员会在接到公司内勤通知后...


·强迫交易罪交易数额有规定吗?
      强迫交易罪交易数额有规定吗? 一、强迫交易罪交易数额有规定吗? 交易数额上并没有规定,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