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高法关于盗窃罪量刑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日常生活中,盗窃犯罪活动是老百姓接触比较多的刑事犯罪,有关盗窃罪的量刑,我国的刑法中有比较明确的说法,各个省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量刑标准。而最高法也在这方面出台了司法解释。那么,最高法关于盗窃罪量刑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您讲一讲。
  
  
  最高法关于盗窃罪量刑司法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在最高法关于盗窃罪量刑司法解释中,重点对盗窃罪数额较大、巨大等情形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并对多次盗窃的行为进行了认定,解释了盗窃金额的确定办法。按照该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金额三千元以上,就构成数额较大,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就应该立案侦查。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拒绝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判断是否构成拒绝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就要从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来进行确定;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因此,向国家安全机关...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量刑处罚规定具体如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


·虚假诉讼罪是刑事案件吗
      虚假诉讼罪是刑事案件吗虚假诉讼罪是属于刑事案件的,虚假诉讼罪的入罪条件是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检察机关不仅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还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上述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使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亦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显然,设立虚假诉讼罪的目的在于维护法院...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概念是否一样?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概念是否一样? 一、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概念是否一样?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概念是不一样的,招摇撞骗罪的概念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财务诈骗,而诈骗罪是利用各种的手段进行诈骗, 1、客观要件不同。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后者客观方面含两个基本条件,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及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2、手段不同。前者的手段并无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诈骗24万能判缓刑吗
      诈骗24万元,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罪,应当按照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不能判缓刑,因为缓刑只能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什么情况下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
      什么情况下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阿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


·刑诉法回避的近亲属制度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在生活中如果遇到任何的侵权我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对于解决一些民事纠纷主要都是通过协商来解决,但是如果是刑事案件就会严格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罚,那刑诉法回避的近亲属制度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刑诉法回避的近亲属制度是什么? 1、回避的人员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拘留期间能保释吗?
      在刑事拘留期间能保释吗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刑事拘留后是可以保释的。二、刑拘保释的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


·私闯民宅蓄意伤人会如何判刑?
      私闯民宅蓄意伤人会如何判刑?1.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害以上结果,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被判劳动教养,轻的应该是行政拘留。具体的伤害结果要按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进行。2. 如果故意伤害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作为犯罪手段,不单独定罪量刑,只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如果故意伤害行为未构成犯罪,则应追诉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中界定了故意伤害罪和一般殴打,正当防卫等的区别,也划定了构成犯罪嫌疑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最重要的是详细明确了刑事量刑的标准,对大众起到震慑作用。下面,由为您做详细的解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冒名顶替罪触及的刑法罪名有哪些
      一、冒名顶替罪触及的刑法罪名有哪些? 冒名顶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证人,冒名顶替经常涉及到伪证罪以及包庇罪两种罪名。 1、《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2、《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