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是什么?对于商标很多人非常熟悉,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品牌的商标,主要作用就是一个品牌的象征,对于商品来说非常重要,但是有时候会有很多商家侵权使用其他的商标,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商标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商标合同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其解决方式可以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这三种解决商标合同纠纷的方式各有其特点,所以,合同当事人在选择适用什么方式解决纠纷之前,必须先要明确这三种方式各自的要求、程序和法律效力。商标合同纠纷要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合同当事人必须在商标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商标合同纠纷的调解可以分为民间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三种,分别在当事人将合同纠纷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前、合同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过程中或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生。狭义的商标合同纠纷的调解仅指民间调解。民间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仲裁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诉讼调解达成协议在依法制作法律文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协议内容。商标合同纠纷的调解没有法定舶程序,但商标合同纠纷的仲裁或诉讼则必须严格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属于在程序上的不合法。商标合同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后作出的裁决,一裁终裁,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商标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实行二审终审。生效的民事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裁判的内容。
  二、 商标合同纠纷的种类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商标所有人与受让人就商标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是指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就商标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普通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商标所有人与商标代理人就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很多时候比较出名的品牌商标是公司企业多年来辛苦得来的,如果侵权就是对于企业利益的严重损害,使用他人商标就要进行签订商标合同来进行利益共享,出现纠纷就要依法来进行处理。
  
  
  


·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吗?
      在日常生活中商标随处可见,但是这些商标都有自身的使用权,商业公司通过合法途径与商标设计师签订协议,然后才能获得商标的使用权。但是商标使用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商家再继续使用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今天带您了解了解这类问题。 一、尚未注册的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既包括注册商标标识,也包括未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


·自己使用的商标被抢注怎么办,有什么补救措施?
       一、自己使用的商标被抢注怎么办,有什么补救措施? 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


·专利权的终止包括哪几种情况
      专利权的终止包括哪几种情况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无形财产权,期限届满,权利便依法终止。同时更多的专利权由于专利权人不愿维持,或者主动放弃而在期限届满前可能终止。专利权终止以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的利用。专利权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下列三种: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依法终止的,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


·超经营范围抢注商标合法吗?
       一、超经营范围抢注商标合法吗? 超经营范围抢注商标在法律层面是没有明确禁止的条文的,但是抢注商标在任何情况和前提下都是不建议也是不道德的一种行为,这会扰乱商标注册市场的稳健发展。 二、什么是抢注商标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


·商标法侵权免责的情形包括哪些
      商标法侵权免责的情形包括哪些《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免责情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要怎样判定商标是否侵权
      怎样判定商标是否侵权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


·作者对著作权法署名权拥有的权利内容有哪些?
      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以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权利和内容有:1、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2、署名方式...


·对方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形有哪些
       一、恶意抢注商标法律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


·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
      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商标法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形式要件,给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留出了很大的裁量空间,也出了一个难题。那么驰名商标是否必须具备形式要件?考虑到以下三个现实因素,驰名商标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首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实质要件或要素过于抽象和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其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良好的执法秩序;再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保障驰名商标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专利权的终止有哪几种情况?
      专利权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下列三种: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依法终止的,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管理,并且至少再保存3年。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补缴本年度的年费及滞纳金后,专利权人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


·如何确定照片受著作权保护?
      如何确定照片受著作权保护?确定照片受著作权保护可以通过办理著作权登记证来认定,办理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国家强制的政策,但是办理了登记,是百利而无一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这不仅是在进行诉讼或在发生一般纠纷时,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很难获得全面的保护。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如有些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就规定,著作权人可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