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会不会被分割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我们都知道,夫妻双方离婚时,是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这点毋庸置疑。但是,如果是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会不会被拿来分割了?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会不会被分割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配,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因此,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是不会被分割的。
  
  二、夫妻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五类: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三、判断婚前财产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
  
  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 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 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离婚时,只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会拿来分割的,对方也无权要求进行分割。要是你对此还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你做出更加全面的解答。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父母与孩子之间是血浓于水的亲情,所以即使夫妻离婚之后,您一般都会努力的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离婚的案件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可以协商决定,当然也可以通过法院来进行判决。那么,离婚时孩子抚养权怎么判呢?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犯重婚罪怎么处理?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犯重婚罪怎么处理?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的认定标准是: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


·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备材料
      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二、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


·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多久
      有时候,虽然子女已经成年了,但是父母还是在继续的进行抚养。那么抚养成年子女什么时候才是个头呢?也就是说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多久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多久 1、原则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


·一、去民政局协议离婚需要带什么手续?
      一、去民政局协议离婚需要带什么手续? 去民政局协议离婚需要带的手续有:1、户口薄;2、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离婚协议,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二、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


·什么情况下法院不准予离婚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不准予离婚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二、离婚律师可以全代理吗不可以。离婚案件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庭。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


·抚养费只给一半怎么办
      抚养费只给一半怎么办 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以前要是判决离婚的,现在可以强行执行。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则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子女的抚养费该给多少...


·一、离婚后还住在一起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
      一、离婚后还住在一起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共同财产即指夫妻共同财产,其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因此,上述离婚不离家的形式,并不属于夫妻关系,而属于非婚同居关系。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同居期间所...


·离婚协议要列出婚前财产吗?
      离婚协议要列出婚前财产吗? 一、离婚协议要列出婚前财产吗? (1)写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2)写明双方现有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离婚后所有权归谁所有, 以及动产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等意见; (3)有子女的,应写明子女的姓名、年龄,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时间、方式以及探视权等。 二、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时间 签好离婚协议只是登记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


·孕期老公有外遇离婚怎么赔偿?
      孕期老公有外遇离婚怎么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离婚起诉证据要如何收集
      离婚起诉证据要如何收集 1、用来证明当原告、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 (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