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我国法律中规定,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是自然人,这算是比较特殊的规定了。因为很多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同时也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往往都是构成的同一个罪名。那具体来说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1、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3、(个人)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之间的区别:
  
  (1)个人受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个人受贿罪中,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要件,而在单位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3)个人受贿罪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但单位受贿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单位情节较轻的受贿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4)个人受贿罪是个人中饱私囊,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单位受贿罪是将贿赂收归本单位占有。
  
  二、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两者的立案标准不同。前者的立案标准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后者的立案标准为,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受贿罪处理。
  
  


·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多少天
      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多少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所谓特殊情况指案件比较复杂,或者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3日以内难以报请批捕的。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此类案件的显然在3日或者7日之内难以查明,因此法律规定可以延长至30日,以适应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


·对于网络诈骗是否犯罪?
      对于网络诈骗是否犯罪?关于网络诈骗犯罪方面的事情,我们在手机上,在电脑上甚至在新闻上我们都可以看到相关信息,如今网络诈骗已经是随处可见了,我们对于网络诈骗应该要有更多的了解才可以预防自己上当受骗,那么网络诈骗是否犯罪呢?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相关的规定,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请看我们以下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 一、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


·普通教师故意伤害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普通教师故意伤害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普通教师故意伤害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不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超过3年,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不能适用缓刑。这是缓刑的对象条件。 (二)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 要看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是否真诚悔过自新,只有真诚悔改自新,确有悔罪表现的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丧失...


·法律上虚假诉讼构成诈骗罪吗
      法律上虚假诉讼构成诈骗罪吗?虚假诉讼不构成诈骗罪,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诈骗罪数额标准怎么确定?诈骗...


·我国的刑罚种类包括哪些
      涉嫌犯罪的,往往人们比较关心的就是最后的量刑处罚问题,这就不得不说到我国刑罚的问题上面,那么您知道我国的刑罚种类包括哪些吗?常见的可能就是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吧。接下来,我们就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我国的刑罚种类包括哪些 刑罚种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关于刑罚种类,根据不同的方式,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1、 根据某种刑罚方法是否是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可以划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


·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有几个
      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有几个第一,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不同。在索取债务过程中致人损伤的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与被致伤人之间通常存在引发事件发生的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即行为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是事出有因。而单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抢劫罪,行为人纯粹是无中生有地向他人索取财物,双方一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第二,行为人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目的不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夺取财物,或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目的。而为索...


·犯罪未遂的几种形态有什么?
      犯罪未遂的几种形态有什么? 一、犯罪未遂的几种形态有什么? 1、客观原因致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未能得逞,可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被害人发现、反抗和逃避; (2)意外情况的发生; (3)物的障碍; (4)自然力的障碍; (5)严密的防范与戒备。 这种分类表现出各种犯罪未遂的形态,便于把握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这在司法实践中为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保护人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犯罪分子主观方面原因造成犯罪分子的...


·罪犯得了哪些病监外执行
      罪犯得了哪些病监外执行 一、罪犯得了哪些病监外执行 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3、高血压病Ⅲ期; 4、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 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不是有意伤人为什么也要判刑
      首先大家都知道只要是故意伤人,那就肯定会收到相应的处罚甚至难免牢狱之灾。那无意伤人,不是出于大脑意志不带目的性的,为什么也要判刑呢?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未必一定被判刑,行政拘留也是有可能的,首先不难理解的是,伤人,也就是对别人造成了伤害,这从结果导向来说肯定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其次就是伤人的程度,根据构成伤害的程度来量刑。再具体分析量刑细节之前,我们先来讨论不是有意伤人这个概念,不是太懂法律的普通民众一般都认为只要不是故意的伤人,属...


·刑事诉讼法规定什么案件不公开审理?
      我国司法相关的信息,若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则需要进行公开审理,但是并非是所有类型的案件都是需要公开审理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什么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其日后再次实施侵权行为。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什么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


·法院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法院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1、审理前的准备 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状副本、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与)人,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活动。这是以后审理工作的基础。 2、庭审准备 指开庭当日正式开庭审判时所做的准备,主要内容是由法庭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