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现代人工作比较繁忙,但是有时候还需要进行喝酒应酬,在我们的现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现代人工作比较繁忙,但是有时候还需要进行喝酒应酬,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喝完酒之后还是会驾驶机动车辆,这种行为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那么醉驾血液保存的时间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醉驾血液保存的时间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酒驾血液样本存放在低温环境中,血袋需排除空气,并加防腐剂,一般可保存半年以上。存放时间因案件的需要,可长可短。
  
  二、醉驾的司法解释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3年12月18日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首先关于醉驾的血液样本需要在低温条件下进行保存,在加防腐剂的情况下通常是可以保存半年以上的,至于具体的需要保存多长时间当然是看具体的按键的需求。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
  
  


·单位规章制度对于员工来说有效力吗
      单位规章制度对于员工来说有效力吗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二、单位非法辞退该如何补偿1、经济补偿金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


·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是怎样的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三、通用条款 1、法律规定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


·克扣工资责任有哪些,克扣工资怎么办?
      单位在雇佣劳动者之后,应该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如果单位无故克扣员工的工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单位克扣工资有哪些法律责任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克扣工资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


·工程质量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3、初次鉴定。4、补充鉴定。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一、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一审程序分如下4个阶段进行: 1、起诉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正式审理之前人民法...


·工伤认定年龄界限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经诊断患上了职业病的,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争取工伤赔偿,但在有些单位中,聘用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如果这种类型的职工遇到了工伤事故,是否与正常情况一样处理,工伤认定年龄界限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一、职工退休年龄规定1、工伤认定只是针对劳动关系来认定的,而劳动关系一般从年满16周岁时开始,到退休年纪时结束。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


·劳动合同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一)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三)违约金约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劳、上海等地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条件,导致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


·工伤抚养费标准
      工伤是指人们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伤不能继续工作,是单位会补偿一定的补偿金给职工的的。因为这种工伤出现的还是比较多的所以就很多人都会向我们咨询在上班的时候工伤了,工伤抚养费标准2017年到底是什么样的,我们帮您整理了一些资料供您参考一下快来看看吧。 一、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


·单位为何不能收回赠与员工的房产 ?
      单位为何不能收回赠与员工的房产 ?一、房屋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得看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成立。那么,赠与是否成立和生效,主要看主体的资格、客体是否合格,赠与的形式、方式是否合法。比如,赠与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方可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管理、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不能成为赠与主体。 第二、得看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是否具有撤销权?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前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


·接近退休员工合同到期怎么办
      多数情况下,要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话,则双方往往会协商之后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但是有些时候我们发现员工合同到期,同时该员工也差不多接近退休的年龄了,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才好呢?本站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接近退休员工合同到期怎么办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首先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再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只签试用期协议,再根据职工后决定期的表现如何然后决定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根据劳办发[1996]1...


·工伤赔偿标准抚养费的计算依据
      工作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会有一些劳动者会受伤,这就是您所说的工伤,受了工伤以后就需要进行赔偿。劳动法对于工伤赔偿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工伤赔偿标准抚养费做了说明。工伤赔偿涉及到的内容也是非常多,赔偿合理并且符合标准也是劳动利益之所在。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下工伤赔偿的内容。 一、工伤赔偿标准抚养费的计算依据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