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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公司法人风险在我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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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公司法人风险在我国包括哪些?
  公司的形式在我国存在着很多种,法人是在公司中存在的,在我的现实生活中公司法人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的,比如说医疗器械公司法人就有风险,那么医疗器械公司法人风险在我国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司法人有风险吗
  
  风险是不可预料的,所以公司法人是有风险的,《民法通则》第49条有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公司法人的分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三种形态。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对外所欠债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懈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发起设立的和募集设立的两种。其中,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及对外提供担保、选举董事、监事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办事机构,上市公司还应设董事会秘书处。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享受股息、红利,也以此为限承担公司对外债务及相关责任。
  比如说公司抽逃出资以及做了违背法律法规的一些行为,还有就是逃税行为,在这些情况下公司法人就需要对外承担责任,这些责任不仅包括民事上责任也包括刑事上的责任,如果您还有不懂的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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