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流程怎么样?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员工在工作时,可有可能因为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或者其工作的职业病,从而失去了工作的能力甚至是死亡。针对这种现象,我国法律对工伤保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呢?下面就由我们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企业工伤保险比例缴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企业工伤保险比例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三、工伤保险缴费流程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以上便是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内容,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员工工资的收入是成正比的,并且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若所在的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您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在我国入职与外聘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入职与外聘有什么区别? 外聘一般不给五险一金,代表没有养老,没有合同保障。正式职工是在劳支法及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外聘工当中还有一个名词叫--劳务工,《劳动法》已经没有外聘工、临时工、合同工、农民工等概念。目前出现的问题不是法律有漏洞,而是国家实行事业单位和企业用...


·试用期辞退员工什么时候发放工资
      试用期辞退员工什么时候发放工资1、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二、试用期辞退后可...


·一、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个人承包工伤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发包方应对受伤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有充分法律依据。如果是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那么劳动者应当先申请认定工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仲裁和诉讼索赔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如果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则劳动者进行法医鉴定,然后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赔偿标准为《最高人民法...


·国庆期间加班工资该怎么给
      国庆期间加班工资该怎么给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庆节的时候用人单位是需要给本单位员工放假7天的。但在国庆期间,也有可能因为一些意外的情况,而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此时虽然法院允许单位这样做,但同时也规定了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那么国庆期间加班工资该怎么给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国庆期间加班工资该怎么给 “节假日可领取三倍日工资,休息日可选择给予补休或双倍日工资。”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当天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指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权选择对方并就合同内容表达各自独立的意志。自愿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由表达各自意志,主张自己的权益和志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其意志。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均不符合自愿原则。对于双方当事...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二、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四、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请求支付赔偿金; 六、请求支付代通知金; 七、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八、请求支付加班费; 九、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十、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报销费用等。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七条 【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 (1)...


·一、劳动者随时都能辞职吗?
      一、劳动者随时都能辞职吗?不可以随时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员工不辞而别,未作说明,单位可视情况发展作出处理,如果员工仅是失踪了几天,又回到公司则应视为旷工,如果员工持续不归,经通知仍不回公司或无法通知联络,超过公司规定的旷工期限,则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包括结束彼此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


·分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么
      分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么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依据劳动法,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都被视为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劳动法也没有限定用人单位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经营范围和资格上存在限制,但其并没有限制不能雇佣劳动者,因此,分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合格,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与劳动...


·随着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球经济快速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负面
      随着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球经济快速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也就是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问题,影响较广的就是常说的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等等。今天我们就来为您介绍环境污染有哪些危害,让更多的人认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 环境污染有哪些危害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人需要呼吸空气以维持生命。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大约2万多次,吸入空气达15~20立方米。因此,被污染了的空气对人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 大气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表现为呼吸...


·防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
      防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在潮湿的环境下,金属很容易发生化学反应减少使用的寿命,在相关的建筑工程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用防腐工程来保证工程质量,所以这对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更高,那么防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防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国家对于,防腐蚀工程质保期没有硬性的规定,一般根据使用的材料和配套方案来确定。一般需要双方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明确一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质时间依据合同内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