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构成侵占罪的条件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从字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实际上确实两个完全不同的犯罪,其中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法律中要求仅仅是一般主体,而要是职务侵占罪的话,那就是特殊主体,必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面也不同,那到底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1、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占罪。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普遍比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数额较”、“数额巨大”规定了一个浮动的数额,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浮动数额范围内制定具体数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盗窃罪数额较大规定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2、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学者们的观点也不相一致。3、“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仅是决定侵占罪处罚轻重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唯一标准。因此在处罚侵占罪时,既要坚持以侵占罪数额为主要依据,又不忽视其他情节因素,如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贯彻好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构成侵占罪的条件有哪些
  1、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其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财物,因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2、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将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属于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偶然将财物失落在某处,并且很难回忆起遗失在何处、很难找回,即对财物的失控程度较高。但是,遗忘物与遗失物具有共同的本质--都是财物所有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从另一方面来说,根据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对失控之物的主观心态来界定遗忘物与遗失物,对于司法实务而言意义不大。3、持有他人财物状态的法律评价,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还是“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均属于合法地持有,如果是非法地持有状态,则不存在侵占罪的前提。在被认定构成此罪的情况下,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才能确定最终的处罚。而此时,如果满足条件的话,那也是可以争取一下缓刑。建议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这样争取获得缓刑的可能性要大一些。
  
  
  


·在我国法规中什么刑事诉讼法
      在我国,国家为了管理社会,规范秩序,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措施,根据不同的规范的内容,有着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中刑事诉讼法就是属于法律体系的一种。但是,对于很多没学过法律知识的人,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存在疑惑的,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什么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在我国法规中什么刑事诉讼法?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


·犯罪中止特点具体是怎样的
      犯罪中止特点具体是怎样的(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


·犯罪嫌疑人涉黄是不是不能缓刑?
      犯罪嫌疑人涉黄是不是不能缓刑?根据涉黄犯罪的判决结果而定,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适用于缓刑,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据笔者调查,多数法院将缓刑...


·侵占罪有什么法律特征?
      侵占罪有什么法律特征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有以下几个特征:1、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2、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依刑法第98条的规定由其近亲属告诉的犯罪。3...


·诈骗多少钱可以立刑事
      三千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中华人...


·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可以判缓刑吗
      一、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可以判缓刑吗? 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就可以判缓刑,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


·醉酒驾驶一般要拘留多久?
      醉酒驾驶应该是被判拘役,时间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具体还是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中国贩毒大麻怎么判刑?
      中国贩毒大麻怎么判刑?贩卖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


·刑法当中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
      刑法当中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在这一行为中,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是正当防卫首要条件,特别要注意的是,出于保护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防卫”不是...


·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九最新司法解释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的职务上的权力,以交易的方式受贿委托人的财产给自己牟取利益,其实这是一种违法犯罪的事情,严重者则要负刑事责任。那么有关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九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跟您一起来了解一下。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