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规定是怎样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规定是怎样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您都明白的是,婚姻是两个人在法律上产生的一种关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十分的了解,我国《婚姻法》中也有一些变化,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2017年的全文内容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我们需要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婚姻法的大概情况,它是对于婚姻等方方面面进行的规定。其次,比较常用的可能是离婚的时候适用的一些财产分割的原则等,如果还不太了解的可以咨询当地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礼金吗?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礼金吗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人结婚,其实都是先申请领取结婚证,之后再挑一个好日子举办婚礼。而在举办婚礼的时候,就会广邀亲朋好友,他们为新人送上祝福,很多时候就会送给新人一定的礼金。由此可见,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在举办婚礼的过程中收取的礼金,其实也是婚在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夫妻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平等的...


·离婚变更抚养权可以吗?
      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夫妻双方在离婚之时就协商或者判决好的,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需要按照当时约定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抚养。但是如果离婚后有一方迫切想要得到孩子抚养权怎么办呢?离婚变更抚养权可以吗?请阅读由网站我们为您带来的文章进行相关了解。 一、离婚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


·法律规定冷暴力算是家暴吗?
      冷暴力算是家暴吗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此之前,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明确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就是将我们常说的“冷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畴。这是截至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冷暴力”首次且...


·告重婚罪要有什么证据
      告重婚罪要有什么证据 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 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 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


·丈夫是精神病现在能否离婚
      丈夫是精神病现在能否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


·感情破裂一方如何起诉离婚协议
      离婚的途径有多种,有的人协议离婚解决不了的就会通过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不如协议离婚简单,如果真的想通过起诉离婚,该怎么进行,起诉离婚少不了的就是签订一方如何起诉离婚协议,听过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对于离婚的所有事情的约束,具体怎么办可以到下文了解。 一、感情破裂一方如何起诉离婚协议 (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草民事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


·离婚协议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代养的约定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代养的约定可以反悔吗?可以反悔,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变更抚养条款:(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


·配偶可因军人重婚而离婚吗?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文构是我国军婚民事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适用范围。
    
 ...


·一、 二婚孩子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 二婚孩子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有孩子的情况下,应当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羁押期离婚手续在哪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非服刑一方当事人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安排经办人员到服刑一方的监狱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离婚,那么在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会通过审理查明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之后再做出相应的判决。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婴幼儿抚养的规定是什么?
      婴幼儿抚养的规定是什么?我国的离婚率是在不断的增加,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很多离婚相关的问题,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在婚姻法相关的法规中对于这个问题有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那婴幼儿抚养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婴幼儿抚养的规定是什么?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