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谁来执行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在社会生活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审判的时候,审判的结果是死刑并且立即执行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该行为人所犯的罪行是非常严重的,甚至可以说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所说的十恶不赦。针对这种犯罪类型的案件,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死刑。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谁来执行?
  
  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谁来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
  
  (三)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① 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 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③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④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⑤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五)影响死刑执行的法定事由:
  
  《高检规则》第四百一十六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① 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② 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③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④ 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⑤ 罪犯正在怀孕的。
  
  《高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① 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②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 罪犯正在怀孕的。
  
  前款第①项、第②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③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注意:不是原审法院改判)
  
  (六)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① 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② 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
  
  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③ 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资料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谁来执行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也有相关的流程,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以后签发死刑执行命令。通常情况下执行执行命令下来以后,在7日内就会对当事人执行死刑。另外目前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主要有枪决和静脉注射,对当事人死刑的执行会经过严格的审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刑事赔偿精神损失费标准是多少?
      刑事赔偿精神损失费标准是多少?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根据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


·嫖娼拘留多长时间 嫖娼属于犯罪吗
      一、嫖娼拘留多长时间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


·刑法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刑法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修改的一个罪名,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2015年11月1日...


·新刑法数额较大是多少?
      在我们进行量刑的时候,不论是那种罪行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惩罚的措施是不一样的,我们要注意进行区分,在进行区分的时候,我们首先要了解相关的评判的依据和标准。那么,新刑法数额较大是多少以及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别是多少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新刑法数额较大是多少 不同的罪名量刑的标准是不同的,这个不能同一而论。 二、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别是多少 根据《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二大点第3小点规定, 认定...


·刑事诈骗和解了可以放人吗
      可以放人,构成诈骗罪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单独和解是不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


·残疾人负刑事责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残疾人负刑事责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残疾人负刑事责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残疾人犯罪跟其他普通自然人一样都要负刑事责任的,所以残疾人犯罪负刑事责任,不需要满足什么特定的条件,残疾人不会因为残疾而减除刑罚,除非犯罪嫌疑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除此之外的其他残疾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是一样的,不构成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肢体残疾的残疾人犯罪与正...


·被告认罪律师辩护无罪可行吗?
      一场官司从开庭到判决是漫长的,这期间被告的意识形态也可能发生着不同的变化。往往在开庭前或开庭中被告受某些精神压力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犯罪。这时就可能认罪,那么被告认罪律师辩护无罪可行么,就这一问题我们为您翻阅了相关的资料,为您详细的解答。 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律师仍有权坚持做无罪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关于行政拘留如何保释?
      社会上总是会有一些您斗殴的事件发生,严重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建设,所以对于这样的现象,一般都会对这些不法分子给予一定的惩罚,那么这样的性质,其实构不成犯罪,一般都是一些违法行为,所以一般都是通过行政拘留,将他们拘留起来,那么行政拘留如何保释 一、行政拘留如何保释 行政拘留没有保释,但是因自身或家庭面临某种困难,确实需要出所解决的,可以请假。行政治安拘留并不是刑事案子审判之前暂时把人先关起来。如果对拘留处罚不服,在被送进拘留所前,可以交...


·从行政拘留到法院叛型有哪些程序阶段?
      我们您都知道,法律一向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法庭是可以对群众开放的,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案件,甚至会有电视进行直播。即便如此,但还是有些人知法犯法,顶风作案,关于从行政拘留到法院判刑,我们还不是很熟悉,下面,我们就带您一起来看一下,从行政拘留到法院叛型有哪些程序阶段? 一、阶段 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走三个阶段:侦查、起诉、审判。拘留是处于侦查阶段,然后视情可以取保或向检察院提请逮捕,之后是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最后是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普通...


·防卫过当主观罪过的认定释义是什么?
      如今是法治社会,但是在生活中我们很可能会遇到犯罪分子的迫害,特别是对于女性来说,夜间行走经常遭到抢劫甚至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在自己生命财产受到侵犯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适当的防卫来保护自己,但是防卫过当又会造成自己犯罪,那防卫过当主观罪过的认定释义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对防卫过当的“故意”的理解刑法上的“故意”与一般意义上的“故意”不同,一般意义上的“故意”是指“有意识地(那样做)”,我们可以说正当防卫都是“故意”的,但正当防...


·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证据有关的规定是什么
      在刑事执法的过程中证据是很关键的,但是在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证据有关的规定是什么呢?其实在收集证据的过程里对于证据整理一般都是要求用原件的,但是如果原件没有及时的收取或者是出现破损这个时候用复印件也是可以的,而具体的细节下面一起来阅读一下吧。 一、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证据有关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二、在刑事诉讼法中与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