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吊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吊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项目所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不同的施工项目在验收时的标准是不同的。工程完工之后,建设方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如果不符合验收标准,需要由施工方负责重新施工。那吊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在下文中提供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吊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适用于以木龙骨、等为骨架,以各类石膏板、胶合板玻璃、等为罩面板的的安装验收。
  
  1、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类必须固定牢固,固定完毕后,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校平,并检查安装位置是否正确。
  
  3、木骨架所用木方规格应按设计要求,各木方之间应打胶再用钉固定,与罩面板接触的一面必须刨平。
  
  4、顶棚木骨架结构应符合防火要求。
  
  5、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纹、缺角、污垢和图案缺损等缺陷,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致。
  
  6、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7、胶合板、如用钉子固定,钉距为80-100mm,钉长为25-35mm,钉帽应打扁头并进入板面0.5-1mm,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8、胶合板面如涂刷清漆时,相邻板面的木纹和颜色应近似。
  
  9、罩面板上要裱糊或刷涂料时,接缝处应刷白乳胶粘贴细棉布,接缝两边至少各搭接5mm。
  
  二、工程质量的基本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项目监理机构在进行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时,在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要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4、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并与质量标准对照。
  
  5、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在工程质量控制中,项目监理机构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监理。
  
  吊顶工程施工完成之后,业主或建设方会根据吊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如果不过关,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质量问题,所以工程建设过程中,无论是材料的使用,还是施工工艺的规范性,都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实施,以免给各方的利益带来影响。
  
  
  
  
  


·劳动争议仲裁员职责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员职责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员职责有哪些? 一、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四、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六、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费有哪些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费有哪些承包方在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费的问题。究竟什么是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内容,究竟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法律我们今天就带来关于此方面的内容介绍,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一、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费的概念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管理费用:指工程项目在立项、筹建、建设和试生产、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过程期间发生的各种管理性费用。包括:工程前期费、工程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


·劳动合同期限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期限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期限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辞退劳动者或者是劳动者方面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是否采用违约金这一补救办法,必须是由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承约定,否则,当事人一方无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规定,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补偿,是一种补偿性...


·放弃工伤认定申请书如何书写?
      在人们的劳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都可能会出现工伤事故,对于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遭遇工伤的人员协商一致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赔偿就可以要求员工写放弃工伤认定申请书,以此避免员工获得双重赔偿。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放弃工伤认定申请书如何书写 主要内容写清楚:本人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权利,愿意与单位协商处理本人的工伤赔偿事宜,此协议系本人完全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


·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要进行明示
      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要进行明示,不能没有理由任意解除。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同时录用条件和招聘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把两者的概念混淆。 二、试用期内,劳动者要具备自我维权...


·五一加班工资怎么算?
      五一加班工资怎么算?劳动节是劳动人民的节日,也是一个法定节假日,在法律规定上应有三天的假期连休,这时若是单位要求加班是可以额外加算工资,少数劳动者由于不熟悉一加班工资怎么算,就会被用人单位少算或者调休抵扣加班费。下面我们就整理了相关法规供您参考。一、五一加班工资怎么算?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劳动节 5月1日~5月4日,与4月29日,4月28日(周日)、5月5日(周日)上班,共4天假期按照《劳动法》规定,5月1日当天应按...


·一、附带民事误工费赔偿了还可以主张丧葬费吗?
      一、附带民事误工费赔偿了还可以主张丧葬费吗?附带民事误工费赔偿了还可以主张丧葬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1、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


·劳动者如何进行伤残认证?
      劳动者如何进行伤残认证? 一、劳动者如何进行伤残认证? 劳动者进行伤残认证的程序和步骤主要有: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


·工程发包人承担侵权责任吗?
      工程发包人承担侵权责任吗?发包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发包人也可能会成为被告,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与依据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这二者之间,由于用人单位在人员,资本等多方面的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权利,在发生劳动者纠纷起诉之前,有一个前置程序就是劳动仲裁。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与依据有什么呢?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情况(例如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存在拖...


·一、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1、用人单位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将要承担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