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约受法律保护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古时候,男女结婚之前会选进行订婚,也就是先确定好双方的婚约。如今,也有不少人这样做。那么婚约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婚约受法律保护吗
  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完全以他们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及结婚证书为依据。因此说,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亦即订婚,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婚约作出规定。但是法律不规定婚约,不等于当事人之间不可以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要求解除的,可通知对方,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也不必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因一方当事人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应依据交付财产时的动机、目的及财产的价值,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对于婚约期间男女为增进感情无条件主动赠送给对方的价值不高的衣物等,可视为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但对于为达到结婚目的而有条件地赠送的价值较高的财产,赠送方要求返还的,宜酌情返还。属于男女双方定情的信物,一方要求返还的,也以返还为妥。
  二、婚约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1、婚约的处理原则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是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3)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法院一般会受理法院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
  2、注意区分婚前给付财产
  情侣双方互赠礼物是常见的事。一旦双方分手,赠送的礼物是否归还,首先要准确确定赠与财产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定亲所用,则应当予以归还;如果属于价值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档耐用品(摄像机,彩电)等,属于与结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则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应当返还。如果财产出现正常的损坏或折旧,一般不考虑支付赔偿。至于情侣之间平时正常外出消费或购买衣物、食品等支出,不宜再处理。因此,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情况,引导双方区别对待,就可以有效缩小双方的矛盾和心里差距,逐步达成一个合理的调解方案。看完上文的内容后,我们知道婚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如今,订立婚约也不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一、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法律效应吗?
      一、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法律效应吗?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是怎样的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理由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夫妻之间因为感情不和等一系列的原因,最后通过离婚来解决感情的问题。离婚之后,就伴随着财产的分割,对于有孩子的家庭,还要面临这抚养权的问题。离婚之后,法院将抚养权判给一方,另一方经过一段时间,因为一些情况,觉得对孩子有亏欠,希望法院能够变更抚养权,自己能狗给予孩子更多的爱。那么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理由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目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


·可撤销婚姻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按理来说,结婚应该是一生当中最美妙又最幸福的时刻。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关于这一点,任何人都不可剥夺。因为本身结婚以后的婚姻生活就是比较漫长的,如果双方互相不了解,这样结婚对以后的婚姻关系都埋下了非常多的隐患。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可撤销婚姻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一、可撤销婚姻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


·近亲能不能结婚,近亲可以结婚吗?
      近亲能不能结婚?有相恋的男女,本身属于“近亲”,那么他们是否还能结婚,成为合法有效的夫妻呢?估计大部分的人都认为这是不可以的。那到底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近亲能不能结婚不一定。根据《民法典》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直系血亲不能结婚。所谓三代,就是从已身起往上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上三代,从已身往下数,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下三代。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就是禁止同源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下的...


·离婚有个男孩会判给谁 离婚怎么判抚养权
      我们发现要是家里面的孩子尚未成年,而此时父母又涉及到离婚的话,那总是需要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才行,否则也是不会允许夫妻离婚的。那要是夫妻离婚有个男孩会判给谁呢?通常在离婚夫妻不能协商处理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处理。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有个男孩会判给谁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离婚怎么判孩子?这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有比较原则性法律规定,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


·一、财产保全离婚财产冻结多久?
      一、财产保全离婚财产冻结多久?一般情况下需要等案件审结后如诉讼结束、判决生效即可解冻。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现实危险。二、离婚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


·结婚未满三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结婚未满三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结婚未满三年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二、离婚财产分割的...


·厦门小孩的抚养费用是怎么判的多少钱一个月
      厦门小孩的抚养费用是怎么判的多少钱一个月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有生效法...


·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也就是诉讼离婚的另一种说法,实践中不少夫妻会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那么您知道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吗?相信很多人在这方面都是很陌生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 比如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


·婚姻起诉财产分配得做法是什么?
      婚姻起诉财产分配得做法是什么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