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随着我国租房现象的普及,租房的人员多了,自然在租房过程当中就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随着我国租房现象的普及,租房的人员多了,自然在租房过程当中就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租房纠纷。其实租房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无外乎于双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有一些问题没有在协议当中具体的交代清楚。但是,发生了纠纷毕竟还是可以通过法院来进行解决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以上资料就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房屋租赁发生了纠纷的话,是因为当中有一方对合同当中的内容进行了违约,那么法院肯定会判处违约方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益,比如说房子就不能进行出租的这种情况,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自然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离婚房子孩子怎么判决?
      夫妻在选择离婚时,会涉及很多财产抚养权问题,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小孩归谁、财产、房产以及其他财务的归属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产生分歧纠纷,一方提出诉讼就会由法院结合双方的申诉判断,那么离婚房子孩子怎么判决?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在我国离婚孩子房子怎么判决? 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


·购房者个人如何办理他项权?
      个人如何办理房屋他项权证?1、申请。填写申请表。一般是抵押人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申请表,并按照相关要求填表。到银行审批和拿合同。抵押人填写完申请表后,应到借款银行去盖章,在银行同意盖章后,银行会把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给抵押人。2、登记。抵押人带上已盖章的申请书、相关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抵押人婚姻证明、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国土资源使用权证等资料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3、审核资料。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会对抵押人提交的...


·离婚房子一人判一半现在要买过来怎么弄
      我国法院在针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判决过程当中,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实际进行裁决的。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房产确实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话,那么只能将房子一人一半的进行判决。但是房子毕竟属于不动产,不可能将房子劈成两半。所以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离婚房子一人判一半现在要买过来怎么弄? 一、离婚房子一人判一半现在要买过来怎么弄? 可以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然后由实际居住者支付对方一半的房款。 也可以将房屋和别人对换,一人一套。 或者你们协商解决 ...


·在结婚后买的房子算谁的按新婚姻法
      在结婚后买的房子算谁的按新婚姻法,婚后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应该是写两个人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只写男方或女方名字,正常情况,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只写男方或女方名字,如果写名字一方有一个人出资的证据,就可以判为男方或女方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


·进行房屋面积测绘要注意什么
      房屋面积测绘也就是在房地产的法律关系中,对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绘算。不管是房地产开发商还是购房者,在进行房屋面积测绘要注意什么问题呢?购房者在买房时都会与开发商约定好房屋的面积,但是如果购房者在收房时发现房屋面积缩水怎么办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进行房屋面积测绘要注意什么 (一)房屋层高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


·租房虽然比不上买房,但对于公民来讲也是很重要的事情,尤其是在
      租房虽然比不上买房,但对于公民来讲也是很重要的事情,尤其是在双方就租赁房屋达成一致之后,需要签订相应的租房协议才行,这样对彼此的行为有一个约束,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那这个租房协议是怎样写的呢?提供正规的租房协议样本帮助各位进行了解。 2017正规的租房协议样本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址: 二、室内附属设施: 三、租用期...


·在我国婚前付首付离婚房子归谁
      现在大多数人在结婚的时候,首要的条件就是必须拥有一套房子。那么正是因为这样,很多人可能在结婚之前会按揭一套房产,也就是说当事人先付了首付,在结婚以后在慢慢的偿还房贷,这种情况在社会生活当中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在我国婚前付首付离婚房子归谁? 一、在我国婚前付首付离婚房子归谁? 婚前个人交首付,婚后取得房证的房子。 由于住房属于婚前购买,如果又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住房产权就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离了,住房归登记...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公证吗?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公证吗 ? 一、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公证吗? 房子没有房产证不可以公证,公证机构不受理以下情况办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


·对于我国普通公民来说,购买一套房子可以说是煞费心血的。对房屋
      对于我国普通公民来说,购买一套房子可以说是煞费心血的。对房屋的所有者来说,如果房屋质量出现了什么问题的话,肯定是非常受影响的。所以说如果在生活当中确实发现自己的房屋质量有问题的话,一定要及时的进行投诉。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合肥房屋质量投诉是哪个部门? 一、合肥房屋质量投诉是哪个部门?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社会团体。在业主与开发商协商和解不成的前提下,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


·房屋如何办理抵押贷款 ?
      房屋如何办理抵押贷款 ?一、房屋如何办理抵押贷款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 2、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场确认; 3、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4、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 5、售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人,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首付款; 6、购房人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7、银行向售房人账户发放贷款; ...


·一、房屋买卖合同房价涨了毁约怎么办?
      一、房屋买卖合同房价涨了毁约怎么办?房价上涨高,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房屋差价损失,相对买房人损失以房屋差价酌情认定。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双倍返还定金,或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或载明如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存时三者的适用原则应为:定金责任只存乎于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违约情况以及其他根本违约的情况;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仍然是对合同的履行。对于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