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深圳是我国的经济特区,房价自然也是许多人望不可即的高,有些在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深圳是我国的经济特区,房价自然也是许多人望不可即的高,有些在深圳打拼的人会选择租房,和买房一样租房也有许多规定的相关条例,这是为了规范租房市场也是为了保障业户的切身利益,下文介绍深圳宝安房屋出租的规定,其实也是深圳市所有区域的租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第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市、区房屋租赁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市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租赁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六条房屋出租,须持有《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房屋不得出租。《许可证》由市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由区主管机关发放。但市主管机关规定由其发放的除外。
  
  第七条申领《许可证》,房屋所有人须向区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申请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领《许可证》。代管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委托其代管的授权证明。具有房屋的共有人申领《许可证》,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八条区主管机关应自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发给《许可证》:
  
  (一)没有产权或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违章建筑;
  
  (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制出租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特区法规、特区规章禁止出租的。
  
  第十条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
  
  第十一条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证;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区主管机关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区主管机关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决定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区主管机关应将予以登记的租赁合同的副本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同级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第十四条市主管机关应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颁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约定租金数额。
  
  第十五条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经批准出租的,出租人应按市主管机关的规定补交地价款。
  
  第十六条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主管机关可颁布必要时期内的标准租金,实行租金管制。在实行租金管制期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必须执行标准租金。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第十八条房屋出租人应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管理费的交纳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按前款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用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结余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实行租金管制时,以标准租金为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市主管机关统一制发的证件。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使用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作增删。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受委托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装修的约定;
  
  (八)转租的约定;
  
  (九)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前款第(四)项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市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为生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三)当事人一方失去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资格的。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或终止,或因出租房屋的产权转让变更,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终止。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需延续租赁关系的,应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提出,在合同终止前十日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登记。
  
  第四章 出租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房屋出租人应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第二十九条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共有房屋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一条出租人依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出租人不得因房屋租赁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或妨碍。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四)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须经承租人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
  
  第三十六条房屋出租不妨碍房地产权的转移。房地产权转移后,受让人应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并享有原出租人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租赁期限届满而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逾期不迁出,除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外,出租人可要求区主管机关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迁出通知书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章 承租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为个人的,应持有深圳市公安部局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应持有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 承租人为企业单位的,应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或核准的《营业执照》;承租人为其他组织的,须持有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违反前款规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第四十条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拒绝交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并可解除租赁合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出租人违反租金管制规定,收取租金高于标准租金的,承租人有权拒绝交付超过标准租金的部分。
  
  第四十二条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对房屋的使用权,不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承租人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装修,应征得出租人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租赁期间,因房屋出现缺陷而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同时报区主管机关备案。出租人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区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本条第一款所称缺陷发生争议时,可请求有关部门鉴定。
  
  第四十五条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租赁期间,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而自行迁出,由第三人占用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坏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出租人提出续租要约,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十八条租赁期限届满或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迁出的,应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出租人出售已出租房屋,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转租
  
  第五十条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一部或全部转租第三人。
  
  第五十二条受转租人应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行转租。
  
  第五十二条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按本条例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
  
  第五十三条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期日。
  
  第五十四条转租的租赁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第四章规定的出租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第五章规定的承租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本条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对原出租人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主管机关不发给《许可证》的答复不服的,或对其申领《许可证》的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可自接到答复通知书或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对区主管机关行为不服的,向市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市主管机关行为不服的,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区主管机关不予租赁登记的答复不服的,可自接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机关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许可证》而出租房屋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一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租赁房屋而不进行登记的,对出租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并可吊销《许可证》。对有过错的承租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超过标准租金者,由主管机关责令其执行标准租金,没收其超过标准租金部分的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一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出租人或转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出租人或转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不交纳或迟延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其交纳,每迟延一日,按应交管理费总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有关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主管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挪用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审计部门应追缴其全部挪用款项。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签订租赁合同,未领取《许可证》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申领《许可证》,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过去在特区内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也是针对整个深圳市房屋出租的规定,可见,不论在什么领域都需要有相关条例约束并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有条不紊地进行买卖。所以在深圳打拼的人租房前也要了解清楚有关规定。
  
  


·按揭贷款买二手房需要什么条件
      现实中,要是想买房当时手里的资金又不够的,此时公民可以通过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或者二手房,但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法律中规定按揭贷款买二手房需要什么条件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和我们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按揭贷款买二手房需要什么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4、必须交纳50%以上的购房款。 5、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
      在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对租期有相关规定。如果合同到期或者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续租下去,双方可以就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解除。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整理的这篇文章做个具体了解。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


·老人立遗嘱房子给孙子是否可以
      老人立遗嘱房子给孙子是否可以 一、老人立遗嘱房子给孙子是否可以? 老人可以通过遗嘱法房产留给孙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购房房款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
      购房房款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


·一、 承租人不知道二房东提高房租合法吗?
      一、 承租人不知道二房东提高房租合法吗?合法的,二房东可以直接与承租人协商相关租金,并不需要征求房东的同意。但二房东在对房产进行租赁时,需要获得房东的同意,二房东有没有转租的权利,必须经过大房东授权有权利转租,因为大房东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租房的时候没有大房东的签字或声明,则大房东有权要求搬出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


·居住的公租房子怎么立遗嘱
      居住的公租房子怎么立遗嘱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国,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数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二是我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加之...


·新婚姻法后 单独所有的房产如何判断归属?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夫妻房产所有权及分配等问题,引起了广大群众的热议,特别是婚后购买房产,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而且注明了单独所有,这种情况难免会引起另一方的不满,甚至可能引发夫妻间的矛盾和纠纷,那么,《民法典》后 单独所有的房产到底如何判断归属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离婚房产贷款变更手续怎么办理?
      许多夫妻会在结婚之后共同购买房产,在当今社会,许多人买房会选择贷款购买。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房屋贷款还没有还清,但夫妻双方却选择了离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只能由一方获得,也需要将贷款人信息进行变更。那离婚房产贷款变更手续怎么办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房产贷款变更手续怎么办理? 1、如果是贷款人本人不变,只变更相应的个人信息,如改名换身份证、换电话号码等信息,只接去原银行房贷中心申请变更个人信息即可。2、如果是要变更贷款人或产...


·这几类房屋不再算“违建”了 拆迁有补偿了
      这几类房屋不再算“违建”了 拆迁有补偿了   一、这几类房屋不再算“违建”了,拆迁有补偿了   第一,《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盖的房子   众所周知,我国一直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准则,所以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子,就算没有房产证,也归于合法修建,如果拆迁方不供给补偿,绝对是在忽悠你。   第二,《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的房子   在乡村,我们建造房子都要请求宅基地,只要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无证自建房,就算现在看来违规,但也是归于...


·应该怎样购买商品房 商品房购房流程是怎样的
      应该怎样购买商品房 商品房购房流程是怎样的 一、应该怎样购买商品房 1、购买商品房流程第一步:签订认购书 商品房正式销售工作开始后,一般会设立售楼处,购房人在认可本项目后,可到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并缴纳订金。销售方应实事求是地向购房人介绍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将签约须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和法律文件交给购房人。 2、购买商品房流程第二步:签订买卖契约 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后,应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正式契约。契约包括:内销商...


·危房改造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危房改造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气候的侵蚀,很多农村的住房成为了危房。一旦住房成为危房,会对房屋居住者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危房需要得到一定的维修才可以继续利用。那么,危房改造申请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危房改造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申请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农村危改领导小组应在每年1月至2月底前开展农村危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