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绑架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如何认定绑架罪?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绑架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想要通过暴力行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后,获取一定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那么您知道我国关于绑架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绑架罪的定义是怎样的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绑架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三、犯绑架罪怎么判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绑架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要采取暴力的行为,这样才能控制对方的人身自由。因此绑架也会容易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此时对行为人的处罚就是比较重的了。如果你对此绑架罪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刑事抗诉机关是怎样办理刑事抗诉的
      一、刑事抗诉机关是怎样办理刑事抗诉的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是同抗同审。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就是下抗上审。而同抗同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


·遗弃罪和故意伤害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遗弃罪和故意伤害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


·信用卡10万还不上判刑多少年?
      信用卡10万还不上判刑多少年?信用卡10万属于数额较大,对应刑期是5年以下。如果欠款的本金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犯罪既遂与犯罪预备的比较有哪些不同
      犯罪既遂与犯罪预备的比较有哪些不同 一,犯罪既遂与犯罪预备的比较有哪些不同 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不同的是犯罪预备还未进入实际实施阶段,即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不得逞。是否着手实施犯罪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分子自己意志的原...


·招摇撞骗罪是否有次数规定?
      招摇撞骗罪是否有次数规定?多次招摇撞骗罪可以按照累犯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


·关于网络诈骗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关于网络诈骗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诈骗罪是我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罪名,一般诈骗罪立案标准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我国是否存在犯罪主观司法解释?
      犯罪主观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我国并不存在犯罪主观司法解释,但是《刑法》当中对于犯罪主犯作出说明。具体如下所述:(1)在犯罪过程当中或者犯罪预备过程当中,存在着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意图。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


·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第几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第几条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第几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


·商业贿赂行为量刑标准是什么
      商业贿赂行为量刑标准是什么入罪标准为:商业贿赂给付方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 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法律不是公式,具体的标准得根据案件情节来综合考虑。二、商业贿赂犯罪客体商业贿赂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秩序。商业贿赂犯罪发生于商品流通领...


·遗弃罪客体要件是什么?
      每个人都有家庭,那么就有责任和义务去抚养孩子、父母等群体,要保证他们的生活基本费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拒绝抚养,甚至丢弃的情况出现,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因此法律中详细规定关于遗弃罪的事宜,那遗弃罪客体要件是什么?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


·犯罪被判刑十一年坐多久出来
      犯罪被判刑十一年坐多久出来被判刑十一年,实际需要坐多久的牢,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才能确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如果在服刑期间有被减刑或者假释的话,那么可以提前释放出来。通常情况下,减刑最多可以减刑期的一半。这种情况下,被判刑十一年的话,最快坐牢五年半的样子就可以出来。而非累犯及不得假释的其他罪犯的,服刑过半,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二、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