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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量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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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规定的刑种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伤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主刑。



  

  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注:这是传统的分法,本人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本质上与死刑截然不同的刑种,从实践来看,二者对被告人的意义也截然不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一般会戴镣、铐,是不太可能再犯新罪的。判处死缓的被告人绝大多数会改为无期徒刑<也许是孤陋寡闻,本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从未听说判处死缓两年后被执行死刑的>,也有少部分直接改有期徒刑的。本人认为死缓应归到无期徒刑中更为确切,这里尊重大多数法学人士的分法。 编者按)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六、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八、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九、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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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院量刑指导规则
      

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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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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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足以证明其悔罪服法,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观根据,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因此,主动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成立的工基本条件。把握自首成立的这一条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投案人所交代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事实,不构成自首。 2.投案人所交代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


·解读“上诉不增加或加重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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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已经我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部分,共2部分)(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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