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重点内容? 一、抓好3个环节
  根据《规范》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建筑装修工程的节能同样要注意节能设计、施工管理和材料、产品选购等3个环节。
  1、进行装修的节能设计。和建筑工程节能实施一样,装饰装修的节能也要注意从设计开始。注意在装饰装修设计时,就注意根据房屋本身的节能效果和业主的使用要求,进行节能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包括房屋的围护结构设计、节能节电节水材料和产品的设计等等;
  2、推广使用节能材料和产品。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推广使用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在建筑装饰装修时设计、安装节电节水型器具。
  3、施工管理环节。一方面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注意保护已有节能建筑的节能结构和设施,在装修中不破坏。另一方面,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节能施工的节能效果。另外,在施工中还要注意在装修工程中节约材料,减少浪费。
   二、注意4大重点
  1、墙体、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方面:墙体、屋面和地面围护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2、门窗节能工程方面: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3、采暖节能工程方面: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配电与照明方面: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规定。设备改造主要是照明节能改造,如在公用部位安装节能灯和声、光控感应灯具等。
  日前,我国的节能环保装饰装修认证工作已经开始,相信通过《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贯彻,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室内装饰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把节能减排落实到每个装修家庭和装饰装修工程。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节能减排也势必变得越来越重要,所以建筑施工过程中,各方应重视节能工程的质量问题,从设计施工到材料这几个方面都可以严格按照标准实行,真正将节能减排落到实处。
  
  
  


·新员工入职协议合同书的范本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一项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的有限保障制度,有了劳动合同我们在解决劳动权益的问题时,我们就有有效解决问题的条件。所以,一份正确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对劳动者自身劳动权益的保护有很好的作用。在此,我们就为您收集了新员工入职协议合同书的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新员工入职协议合同书的范本是什么? 用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1、根据有关规定, 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


·承包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在哪里?
      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内部出现越来越多的劳务关系。除了我们平时所知的劳动关系之外,双方还可以建立承包关系。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是不同的两种劳务方式。许多人并不了解承包与劳动关系的区分有哪些?下面我们为您提供了相关的知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承包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在哪里? 1、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劳动关系中,企业职工作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被管理者、被支配者和被领导者;企业内部的承包关系中,承包人作为劳动者在其承包经营的范围内是生产经营...


·会计劳动合同书里应该包含什么?
      会计劳动合同书里应该包含什么? 一、会计劳动合同书里应该包含什么?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的全称;根据《合同法》规定,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够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姓名应是劳动...


·安排员工加班是否有时间限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休息休假的时间,安排员工到公司加班,但此时也赋予了员工拒绝加班的权利。而要是员工也同意加班的话,此时安排员工加班是否有时间限制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安排员工加班是否有时间限制 员工加班的时间有限制性规定。班后加班是指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每日工作8小时之后,安排员工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


·工伤鉴定等级后厂方不赔偿怎么办?
      工伤鉴定等级后厂方不赔偿怎么办? 职工受到工伤后,厂方不按规定赔偿的,可以按照如下步骤为自己维权:1、先申请工伤认定企业作为申请人,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职工作为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醒注意:要是企业没在规定的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千万记得要在1年内去申请工伤。2、等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地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需要注意什么
      地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需要注意什么在建筑工程中存在着各种类型的建筑施工,而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质量验收标准,因为工程质量的好坏将影响人们的生活出行,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就不能被允许投入使用,那么地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需要注意什么呢?通过我们收集的以下资料为您解答。 一、暖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暖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B13(J)24...


·出差受伤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出差受伤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有哪些?职工因工外出的,若是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则应当属于工伤。若是由于工作以外的原因受伤的,则应当不属于工伤。般情况下出差期间出现员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围。如果员工是固定路线的运输工人(汽车司机),员工因私而没有按照固定路线运输,出现的损害,由自己承担。 建议,强烈因公的原因,赶时间或者固定路线堵车的原因而变换路线导致的损害,原则上算工伤。单位应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工伤认定超过一年要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中关于工伤认定时限的规定,最长提出认定的时间也就是事故发生之后的一年内,当然要是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话,则时限要求就更短了为30日。但现实中却也有可能出现工伤认定超过一年的情况,那此时要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认定超过一年要怎么办 是否超过了一年的期限就不能认定工伤,不能主张合法权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工伤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伤害案件。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上位法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


·对于职工来说,社保是基本的劳动保障,不管是什么?
      对于职工来说,社保是基本的劳动保障,不管是什么单位,都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保,这是法律规定的。当然,有些人是自由职业者,其可以通过补缴社保的方式享受到相关待遇。那么,社保补缴满15年的法条是什么?这个社会保险法有具体条款,规定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社保,下面我们就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一、社保补缴满15年的法条是什么?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怎么写?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怎么写?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模板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一、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