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婚姻法彩礼纠纷是怎么规定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当代社会,结婚收取的彩礼相对旧时代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财富,所以也经常发生一些彩礼纠纷,那么最新婚姻法彩礼纠纷是怎么规定的了?相信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就让我们带您详细了解一下彩礼纠纷的相关细节吧。
  
  1、离婚后该不该退还彩礼?
  
  离婚纠纷中,离婚后彩礼是否返还成为焦点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我们提醒:因此不能简单将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看做是返还彩礼的条件,要结合实际情况,把公正牢记在心里。
  
   2、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单方能否反悔撤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在介绍典型案例时表示,单方撤销赠与时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行为。”
  
  我们提醒:千金难买后悔药,下决定要三思。
  
  3、如果婚内一方出轨,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否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根据案例分析,即便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我们提醒,:离婚后发现一方婚姻存续期间出轨的也可以主张精神赔偿奥。这可真是应了那句话,出来混的迟早是要还的。
  
  4、行为人以骗婚为手段索要彩礼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以下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最新婚姻法彩礼纠纷的相关内容。在我们的生活中发生这样的纠纷当然是很难堪的,但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们还是要了解一下,但是我们还是希望您好聚好散,不要因为彩礼闹得不欢而散。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如何书写?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如何书写? 一、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如何书写?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


·增加抚养费的途径有几种
      夫妻离婚时虽然对子女抚养费数额做出了约定,但日后也有可能因为客观情况发生改变,从而需要增肌抚养费数额。那么实践中,增加抚养费的途径一般有几种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增加抚养费的途径有几种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


·大部分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会因为财产分割问题而产生争议
      大部分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会因为财产分割问题而产生争议,毕竟这个时候双方都是想要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的,尤其是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简直就是认为对方不应该分得一分钱的共同财产。而对于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其实我国有相应的规定,下面就请跟随本站我们一起进行了解吧。 (一)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一,离婚财产认定与分割的方法?
      一,离婚财产认定与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诉讼离婚后,由于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本没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权利。但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还是规定了救济的措施的。 1、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对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2、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在离婚领取离婚证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对...


·农村抚养费一般是多少钱?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多久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如果夫妻离婚,并且家里也有未成年子女的话,那此时是绝对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即使子女由一方实际抚养,但另一方也要支付抚养费。不过,通常农村抚养费一般是多少钱?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介绍吧。 一、农村抚养费一般是多少 农村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算法 农村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算法可以参考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


·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要什么条件
      男女想要成为合法夫妻的,则必须要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到相应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手续才行。那究竟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要什么条件呢?下文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 一、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要什么条件 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 1、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


·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很多时候,婚姻关系的破裂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做出了什么破坏婚姻关系的事情。比如说出轨、家暴这些,这都是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一般对于这种原因的离婚诉讼请求,其实法院都会判决离婚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一、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过错方适量少分,具体由法院法官裁量,无过错方还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二、怎么分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一、一次性抚养费一般是多少?
      一、一次性抚养费一般是多少? 1、支付抚养费的项目: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2)抚养费以必要为...


·可以申请撤销离婚或申请复婚吗?
      可以申请撤销离婚或申请复婚吗?可以申请复婚,《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离婚后,任何时候都可以复婚,不受时间限制。不过复婚不是只要两个人在一起生活就可以的,也像结婚一样是需要办理结婚手续的。办理复婚登记的程序和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一样的。《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


·在我国起诉离婚当事人不在可以吗?
      在我国起诉离婚当事人不在可以吗? 一般离婚诉讼,本人必须到场,特殊情况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


·一,离婚诉讼的共同财产是否可以不进行处理
      一,离婚诉讼的共同财产是否可以不进行处理 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如果双方已经协商好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可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