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了不叫见孩子抚养费怎样给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现如今,虽然人们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可是各地的离婚率反而却高居不下。离婚以后,双方家庭比较关注的就是孩子的问题。一般来说,不管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谁,另一方都是有权利进行探视,并且要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当然生活中您遇到的问题可能会比较多,比如遇到离婚了不叫见孩子,那么离婚了不叫见孩子抚养费怎样给呢?
  
  离婚了不叫见孩子抚养费怎样给?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
  
  1、好商好量,达成一致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2、特殊情况
  
  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 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二、离婚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离婚后前妻不让见孩子该怎么办?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方不履行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的,拥有对孩子探望权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谁有探望权?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继父母,而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就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
  
  另外,探望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探望权的时间怎么安排?
  
  一般地,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发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可能会被中止探望权。那么,哪些情形会中止探望权?
  
  中止探望权的主要标准是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是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特别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就是出现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事由,如果只是因为子女跟享有探望权的一方父母关系变得恶劣,或是仅仅由于需要付出抚养费的一方不及时支付的,那就影响探望权的行使。
  
  上述资料当中,针对离婚了不叫见孩子抚养费怎样给的问题,我们为您进行了详细的解答。首先您需要清楚的是,如果对方不让自己行使探视权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什么特殊情况下对方是不可以不让自己对孩子进行探视的。另一方面不管什么情况下,自己都应当为孩子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违反了相关规定的话,自己也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变更抚养权。
  
  


·一、离婚后可以就财产要求分配吗?
      一、离婚后可以就财产要求分配吗? 可以,《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两种典型的破坏婚姻的行为,由于军人的特殊性,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总是困扰着许多人。并且还有许多人对此二者不太能区分。那么,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本罪不...


·一、离婚案分割财产代理意见由几部分组成?
      一、离婚案分割财产代理意见由几部分组成? 离婚案分割财产代理意见由四部分组成,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


·抚养权的判定要考虑什么因素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产生了争议的话,这种情况下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处理了。而法官在对抚养权进行判定的时候,也是需要实际考虑到一些因素的,那到底抚养权的判定要考虑哪些因素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抚养权的判定要考虑什么因素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争议的焦点除了财产问题外,主要集中在双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面,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生理和感情因素看,未成年子女由母亲抚养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是绝对的。...


·一方重婚离婚了财产怎么分
      一方重婚离婚了财产怎么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协议分割的话,不用区分是否外遇离婚,只要双方同意即可。如果是判决离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


·离婚案件辩护词女方范文应该怎么写
      一、离婚案件辩护词女方范文应该怎么写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离婚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


·什么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女方
      一般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也是很激烈的,而此时法官将抚养权判给哪一方通常是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哪方更有利于自己的健康成长,则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那实践中,什么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女方呢?请在下文中了解详情。 一、什么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女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结婚前同居注意事项有哪些
      对于男女婚前同居的行为,其实很多人都当做是试婚,毕竟双方还是要实际生活一段时间,才能知道合不合适。现实中也有很多人结婚共同生活了之后,才发现彼此其实并不合适。那一般结婚前同居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结婚前同居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首先,同居开始之前:同居前,应该委托律师签订《同居合同》,约定共同生活的准则,约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避孕责任和后果承担、等问题,还可以约定同居关系如何结束以及结束后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可...


·怎样强制执行探视子女?
      探视权是一种与人身关系有关的权利,对于一般的权利而言,若对方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院相关部门会采取适当的措施,要求对方强制履行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怎样强制执行探视子女?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是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的,我国探望权行使方式有哪些呢? 一、怎样强制执行探视子女? 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


·一,离婚财产认定与分割的方法?
      一,离婚财产认定与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诉讼离婚后,由于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本没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权利。但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还是规定了救济的措施的。 1、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对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2、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在离婚领取离婚证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对...


·国家赔偿法护理费应当赔偿多少钱?
      一、国家赔偿法护理费应当赔偿多少钱? 国家赔偿法护理费应当赔偿的金额为:最高法院公布2017年国家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二、国家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