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婚姻法离婚前的债务处理是怎么规定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新婚姻法离婚前的债务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离婚前的债务怎么处理?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原则上算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归个人所有。
  
  即使夫妻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债务。另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据协议书、判决书、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借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离婚前的债务处理方式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果其中一方有证据可以表明该债务是由对方个人名义所借,为个人债务的,可以不用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没有物证怎么办?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没有物证怎么办?朋友欠钱不还没有物证也是可以起诉的,但是需要一些间接证据来辅助,比如人证、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或电话录音等,证据越充足,案件赢的概率就越大,拿回借款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没欠条也并非就拿不回借款。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楚的情况,权利义务不明确就无法证明是谁欠了谁的钱。权利义务明确的,即使没有欠条也可以拿回借款,权利义务不明确,即使有欠条也可能拿不回借款。根据《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保证责任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保证责任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保证责任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的,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担保之债不同于法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承担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承担生活中,夫妻的债务分为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两种,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离婚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那离婚夫妻个人债务由谁承担?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所谓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结婚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不予允许。...


·公务员给别人借高利贷的处罚是什么
      公务员给别人借高利贷的处罚是什么?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二、民间放高利贷是合法的吗?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


·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许多国有企业为了更好地经营企业,让企业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节奏,会对企业进行改制,那么企业改制过程中会存在着好多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就是,债务债权的问题。下面我们将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为您做出详细的介绍。 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债权追收 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存在应收债权的,应当采取包括...


·民间借贷诺成合同这两者有什么关系?
      民间借贷诺成合同这两者有什么关系? 一、民间借贷诺成合同这两者有什么关系?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即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至少一方不为自然人的合同,所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性质其属于诺成合同的。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 ...


·p2p借款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p2p借款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的金融交易形式,它避开了传统的借贷中间人,将借贷双方直接连接起来,是一种个体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互联网借贷模式,实践中p2p借款合同有多种分类,包括居间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委托理财合同。不过很多时候p2p借款合同都是在网络上面签订的,那这样的合同有效吗?请一起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P2P网络借贷有几种合同? 1、居间合同。该合同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展的为借款...


·一、离婚后对方拖欠抚养费怎么办?
      一、离婚后对方拖欠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拖欠抚养费的,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由法院判决强制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相关规定: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


·精神病患者写的借条有效吗?
      精神病患者写的借条有效吗?精神病患者写的借条无效,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发病期间为他人书写借据的行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行为无效。且债权人无证据证实精神病人确已收到该借款。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相关的规定,精神病人出具的欠条是无效的。二、欠条格式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一)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


·最高院解释夫妻婚内债务是怎样的
      最高院解释夫妻婚内债务是怎样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自2018年起,我国《婚姻法》颁布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认定原则就是要“共债共签”,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签署才能认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当然,如果是单方所负的债务,但是事后另一方认可了,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上述规定还有一个例外情况,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但是该债务用于夫妻...


·长沙无抵押无担保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长沙无抵押无担保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无抵押无担保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在申请无抵押贷款时,申请人应准备好个人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单身证明,已婚配偶身份证明)等; 2、收入证明 申请人提供近三个月银行流水及个人所得税税单,还需要开具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等; 3、信用记录 无抵押信用贷款申请者需要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开具个人征信记录书; 4、居住证明 本市居民需要提供户口本,外地需要提供居住证,还需要近三个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