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婚姻法的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离婚是夫妻双方结束婚姻期间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感情确已破裂的最终法律手段,不仅是法律关系的变化,还会对生活中的各方面产生影响,比如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问题,因此有必要了解新婚姻法的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
  
  新婚姻法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1、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1、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还必须要考察其抚养能力,能否以最优的条件抚养双方的子女,保证其健康安全以及受到良好教育的权利,还要考虑孩子的年龄对于双亲的需要程序不同,做出最适合的选择。
  
  


·一、结婚了夫妻财产怎么经营?
      一、结婚了夫妻财产怎么经营? (一)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三)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分财产吗?
      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分财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离婚的方式可以是协议离婚,也可以是诉讼离婚。所以,离婚的方式不同,对“离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财产吗”的回答也是不同的。 (一)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


·被告离婚过错赔偿如何提出条件
      被告离婚过错赔偿如何提出条件 (一) 、离婚过错方赔偿首先需要满足提起赔偿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况。其他情形无法提出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像平时大家所说的,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能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因此,以上行为并不能造成多大损害,且不具有长期危害性。 1、 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


·家庭暴力对抚养权有影响吗?
      家庭暴力对抚养权有影响吗?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


·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并非只有一种单一的离婚方式,除了诉讼离婚以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协议离婚,这是根据当事人的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来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协议不能解决的话,那么就只有选择诉讼离婚了,那么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 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


·收养孤儿国家给政策扶持吗?
      收养孤儿国家给政策扶持吗?如果夫妻由于各种原因结婚后没有生育又特别喜欢小孩的情况下,就可以选择去收养一名孤儿来作为自己的孩子抚养,那么有人就有疑问,收养孤儿国家给政策扶持吗?这个问题,我们下文进行了讲解,希望能解开您的疑惑。我国关于收养孤儿的法律就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这部法律中只是明确规定了收养孤儿的条件以及手续等事项,并没有规定国家对收养孤儿这种行为有政策扶持,因此,收养孤儿国家是没有政策扶持的。二、收养孤儿的...


·起诉离婚立案后多久可以重新起诉
      如果我们身边遇到了关于离婚诉讼案件,可能第一次并不能够成功立案,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可能就会关心一个问题起诉离婚立案后多久可以重新起诉?根据有关的规定,如果原告在六个月以内又进行起诉,那么将不再受理,具体看下文。 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什么时候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没共同生活结婚一年这样退还彩礼么?
      一、没共同生活结婚一年这样退还彩礼么? 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


·夫妻找律师打离婚官司多长时间
      在找律师帮助自己打离婚官司的时候,此时律师并不能影响实际打官司的时间,一般法官会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时间进行审理,而作为律师要做的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尽可能的为当事人争取利益。那通常找律师打离婚官司多长时间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找律师打离婚官司多长时间 法院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


·离婚赔偿金额太低怎么处理?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赔偿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没有离婚赔偿金额的相关规定,因为赔偿金的数额不好确定,那么离婚赔偿金额太低怎么处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赔偿金额太低怎么处理? 离婚赔偿金额太低,双方可以协商适当增加或向法院申请增加赔偿金,但是必须保证对方的正常生活水平,不能随意增加。 二、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当公民在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中受到国家工作人员侵权时,其可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近年来,国家赔偿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这体现的是法律的进步。那么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